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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制度范文精选

病历书写制度

病历书写制度范文第1篇

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

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

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

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

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

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

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

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

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

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

辨。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

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

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第十一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

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

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

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

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

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

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

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人或者关系

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

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

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

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

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

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五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

成。

第十六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

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七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

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

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

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等。

第十八条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

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

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

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

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九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

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发病节气、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

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并结合中医问诊要求,记录目前情况。内

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

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

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

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

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

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

呼吸、血压,一般情况(包括中医四诊的神色、形态、语声、气息、

舌象、脉象等),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

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

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

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

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

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二十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

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

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

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

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一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

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

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

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

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

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

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三条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

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及证候变化情况、重要

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

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

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

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

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诊断依据包括中

医辨病辨证依据与西医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包括中医鉴别诊断与西医

鉴别诊断。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

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

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

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

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证候、诊

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

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

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

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

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

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

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

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

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

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

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

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

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

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

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

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

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

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

诊疗情况的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

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

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

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

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

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

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

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

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

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十)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

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

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

(十一)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

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

措施等进行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

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二)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

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麻醉

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

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十三)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

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

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

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

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

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四)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

器械、敷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护理记录应当

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

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

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十五)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

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

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

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

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

师签名等。

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

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

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

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

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八条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

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

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

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九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

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

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第三十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

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

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

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

嘱。

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

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

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

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第三十一条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

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

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二条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

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

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

数等。

第三十三条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

过程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

)、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

果、护士签名等。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

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

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

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

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采取中医护理措施应当体现辨证施护。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住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

发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发〔*〕6号)的规定书

写。

第三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照*年8月29日卫生部

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第三十六条民族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

病历书写制度范文第2篇

二、由经治医师通过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三、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发病节气、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并结合中医问诊,记录目前情况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2.婚育史、月经史: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经带胎产史。

3.家族史: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六)中医望、闻、切诊应当记录神色、形态、语声、气息、舌象、脉象等。

七)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八)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九)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十)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十一)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第二十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四、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

五、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

六、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及证候演变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病例特点: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应当在对病史、四诊情况、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

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诊断依据包括中医辨病辨证依据与西医诊断依据,根据病例特点。鉴别诊断包括中医鉴别诊断与西医鉴别诊断。

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中西医治疗措施及中医调护等。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十)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十一)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十二)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三)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十四)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

十五)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六)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十七)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十八)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十九)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二十)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中医调护、医师签名等。

二十一)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二十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

二十三)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七、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八、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

九、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十、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十一、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十二、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病历书写制度范文第3篇

1计划制定原则与管理工具

我院利用六何分析法(5W1H)对运行病历质量改进进行计划安排。作为影响医疗质量的重要因素(WHY),我院以医务处为执行主体,各科室病历质控员(WHO)参与运行病历质量的持续整改,制定运行病历质量持续改进计划表(HOW、WHAT),利用1~2年的时间(WHEN)对各临床科室(WHERE)的病历质量进行督查与改进。

2运行病历质量改进重点运行

病历质量持续改进的计划制定应有重点的实施。我院从运行病历质控重点制定、规范科室病历质量管理行为、持续开展多方位的运行病历质量督查以及电子病历应用、病历书写规范培训教育等多方面实施运行病历质量的持续改进。

2.1标准制定

结合《江苏省住院病历缺陷判定标准》和我院运行病历的主要不规范行为分析,我院2011年制定了11项运行病历质量重度缺陷标准,2012年增加至14项。该标准作为医院运行病历质控的判定标准和奖惩依据,对存在重度缺陷的运行病历书写责任人实施严厉奖惩。

2.2科室病历质量管理的行为管理

科室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作为医院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组成单元,其管理行为必须做到规范化、同质化,能够真正做到指导科室医务人员日常工作行为,提高科室医疗质量。针对我院科室病历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病案管理不到位、病历质控未常态化开展、质控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我院从队伍选拔和评价标准制定入手,由医务处根据年资、病历书写质量、管理知识储备等条件对科室病历质控员进行遴选和培训,同时制定《科室病历质量管理评价表》,对科室病历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定期评价。

2.3多方位运行病历质控

医院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时,会在多个环节接触运行病历。因此,我院除开展定期的运行病历专项质控外,同时根据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提出不同的运行病历质量重点监控要求。如手术室麻醉师必须对术前患者评估质量进行重点检查,医患沟通办公室必须对重点病人的医患沟通记录重点进行质量检查,手术前审批必须对术前讨论和术前讨论质量进行重点检查,输血科对运行病历的输血评价记录进行重点检查等。

2.4解决导致不及时完成

病历书写、审签的其它根本问题。在重点实施以上3方面质量管理工作外,我院也致力于通过核心制度督查、人力资源合理调配、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导致运行病历质量不高的因素。

二运行病历质量持续改进成效和阶段目标的修订

1改进成效的判断

通过1年的培训、督查等管理措施,我院运行病历不及时书写、不及时审签的比例明显下降,从占运行病历缺陷的40%左右图2运行病历不及时审签、不及时书写情况直方图下降至8%左右。此外,临床医师病历书写质量意识明显加强,科室病历质量管理工作也逐步规范。

2阶段目标的修订

在运行病历质量改进取得初步成效后,应对下一阶段质量改进目标进行修订。我院根据2012年5-7月份运行病历质控结果,将病历记录内涵质量、医患沟通记录问题作为下一阶段运行病历质量持续改进的重点,并先后采取危急值、输血、会诊病程记录检查、患者权益保护情况检查等形式,提高运行病历内涵质量和医患沟通记录水平。

三运行病历质量持续改进工作实践的体会

1学会利用质量管理工

具运行病历质量控制需要寻找主要整改要素,分析导致不规范书写行为的根本原因,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以提高运行病历书写质量。在此质量持续改进过程中,质量管理工具的使用对改进计划的科学制订至关重要。通过对戴明环的学习和使用,可以更加科学有效地对病历质量进行改进。

2运行病历质量需要持续地

病历书写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骨科;护理记录;缺陷

临床护士在书写护理记录时涉及许多潜在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举证责任倒置”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护理病历的书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每个合格的护理人员不仅应该熟知国家法律条文,而且更应明白在自己实际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以便自觉地遵纪守法,必要时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笔者抽取我院骨科病历**份,对护理记录中有关涉及法律问题的书写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评价方法

学习内容组织护士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质控;加强护士骨科专业能力培养。

规范书写内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卫生厅护理文件书写标准及诊疗护理规范,骨科护理常规作为书写标准,一处书写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项目。检查护理入院评估单、护理记录单,每份病历合格项目>96%评为甲级病历;85%~95%评为乙级病历;<85%评为缺陷病历,甲级病历及乙级病历均为合格病历。

评价方法评价学习前及学习后两组护理记录书写质量,甲级、乙级、缺陷病历的发生率及两组护理记录书写缺陷发生率。

二.结果

学习前后护理记录书写质量比较见表1。表1显示,学习后护理记录缺陷病历明显低于学习前(P<0.05),差异有显著性。

学习前后病历缺陷发生率比较见表2。表2显示,学习后病历缺陷明显低于学习前,学习前后病历缺陷发生率比较,χ2=10.16,差异有显著性(P<0.05)。

三.讨论

缺陷原因分析护理记录缺陷主要原因是护士法制意识淡薄,传统的护理习惯致护士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工作中只注重做,不注重书写,护理评估记录直接影响护理措施是否符合病情,同时评估资料的记载,为举证倒置提供了证据,因此,护理记录必须保证全面、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如患者入院时即存在褥疮,如果护理人员在入院评估中未发现,则评估不准确,又如小腿外伤患者入院时已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下肢肿胀明显,护理记录中未详细记录入院时的情况,上述情况均为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在实施举证倒置的程序中,导致院方证据不足;加之护理人员缺编,工作繁重,护理记录是一项细致而负责的技术工作,一份完整的护理记录能反映患者整个住院过程动态变化,但目前大部分医院护士缺编严重,不同学历和不同职称的护士都从事相同的工作,护士既要完成日常工作又要书写护理记录,一份护理记录有数个护士共同完成,缺乏连续性和完整性的状况经常发生;护理记录基本功不够,责任心不强,从管理上找原因,加强对护理病历质控,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依照诊疗护理规范及骨科护理常规要求书写病历,护理记录缺陷明显降低且增强了护士的法律意识。虽然仍存在护理记录缺陷,但与学习前比较显著降低,说明通过学习有关法律、条例,对提高管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学习前后护理书写缺陷主要有:

(1)资料收集不准确

资料收集要求客观、准确、及时、真实、完整。学习前资料收集不准确占20.0%,学习后占10.0%,主要原因为临床护士未真实准确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护士掺杂自己的主观见解和评估。

(2)功能锻炼记录无连续性。本结果显示,学习前功能锻炼书写缺陷占10.0%,学习后占5.0%,主要原因是护士只注重临床护理操作,未及时对功能锻炼效果进行评价,记录中未体现功能锻炼由被动至主动循环渐进的锻炼过程,若出现医疗纠纷无法反映患者在住院期间功能康复的过程。

(3)康复理疗告知内容不全(告知行为是反映护士职业情感以及对患者的尊重

相反,告知中该说明白的没有说明白,既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也导致给医院带来负面影响。如断肢再植术后患者室内严禁吸烟,因烟类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对修复后血管有直接损害作用,如尼古丁可使小动脉痉挛,手指血管阻力增加,还可使血小板凝集黏度增加、血流变慢,是动脉危象诱发因子,易引起再植指坏死[3])。康复理疗告知内容不全主要表现在告知内容不具体。护理记录书写要求在各项治疗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向患者及家属讲解并记录治疗目的、注意事项。本结果显示,学习前告知内容不全占10.0%,主要是因为护士法律意识淡薄,未记录理疗事项,如烤灯操作不当易引起患者皮肤灼伤。一旦患者理疗过程中出现皮肤灼伤等危害患者现象,而护理记录中未体现告知患者相关的注意事项,势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通过法律教育学习后未出现护理记录缺陷。

(4)安全宣教知识不全

护理记录书写规定,骨科安全知识宣教与书写记录一致,必要时并建立签字制度。本结果显示,学习前书写不全占8.0%,主要因为护士法制意识淡薄,只注重口头宣教而忽视护理记录。安全宣传不到位,无详细记录,一旦患者发生意外,引起医疗纠纷,空口无凭。而无法律效力为自身保护依据。由于法律意识的增强,学习后无书写缺陷。

(5)医疗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

临床护理记录不仅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本结果显示,学习前书写缺陷占6.0%,是因为护士专业水平有限,经验不足,以及医护双方在收集患者资料过程中信息来源的误差,医护人员之间缺乏沟通所致。医护人员记录不一致使患者及家属对病情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是易引起医疗纠纷的隐患,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作为举证材料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法律知识的普及及病历书写规范化之后,未出现医护记录不一致现象。

四.对策

(1)加强法律意识教育通过此次检查结果,分析发生护理记录缺陷的相关因素,说明护士法律意识淡薄,故应加强护士的法律知识培训,组织护士认真学习和执行与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护士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各项护理操作规程,培养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护患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记录,2002年9月我院护理部根据骨科专业特点,制定了功能锻炼记录标准(应记录功能锻炼的目的、次数、方式、时间,是否使用锻炼支具或锻炼仪,主动还是被动锻炼,并定期评价锻炼效果),并不断补充完善护理记录标准,体现专科护理特点,避免因护理记录缺陷引起的医疗纠纷,使护士认识到医疗纠纷重在防范。

(2)加强质控

1.健全三级护理责任制,加强质量管理。由护士、主管护师及护士长组成三级把关质控责任,负责住院病历的检查、修改、被充并签字。

2.健全医院护理质控网络。实行护理部和各科室的二级质控,护理部质控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住院病历和出院病历进行检查、考核,并将书写质量评分与月质量考核挂钩,对护理病历书写质量进行监控管理,不断提高护理病历书写质量。

(3)加强护士专业能力培养

护理记录需要有丰富的业务理论知识指导,护士不仅要有医学方面知识,而且要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在护理记录中,不仅能客观地反映出患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能反映出护士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因此护士应不断加强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护士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能操作,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提高护士综合素质。在医疗护理行为中,加强护士责任心,多与医生沟通,交换意见,规范医护藕合性行为,保持护理病历与医疗病历一致性,减少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医政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4-45.

病历书写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节管理;新生儿科;护理病历;质量管理

新生儿科是新生儿疾病诊治的主要场所,也是医院重要的组成部分,新生儿护理风险管理质量直接影响整体护理质量1]。护理病历能够记录新生儿具体治疗中的相关心理、生理状态,可作为新生儿实际问题解决的相关凭证,反映新生儿科中存在的相关质量问题[2]。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逐渐升高趋势,医疗纠纷发生时,病历可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之一,因此,应加强护理病历的管理,以促进护理病历更好发挥相关作用[3-4]。环节管理属于一种新型管理措施,应用于临床中的各项工作管理中,均具有一定的价值,为探究新生儿科护理病历质量管理中实施环节管理的价值,本研究选取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400例新生儿科患儿为研究对象,护理病历质控中实施常规管理以及环节管理,分析两组管理结果,以探究环节管理的应用价值,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选取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400例本院新生儿科患儿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化法分为实验组与对照组,各200例。实验组男105例,女95例;日龄1~22d,平均(13.63±2.89)d;体质量3~4.8kg,平均(3.56±0.75)kg。对照组男106例,女94例;日龄1~21d,平均(14.01±2.93)d;体质量3~4.9kg,平均(3.61±0.74)kg。两组患儿临床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本研究经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纳入标准:日龄≤28d;非早产儿。排除标准:临床资料不完整者;患儿家属难以积极对治疗和护理配合者。

1.2方法

对照组实施护理病历相关质控时,采用常规管理,即责任护理人员直接对病历进行掌握,新生儿出院后,护士长进行病历的相关终末质控,同时,护士长进行病历的归档。实验组护理病历质控中实施环节管理,具体为: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制定科学化的质控体系,全科护理人员参与,以他查与自查结合的方式实施质量控制。设置专职质控的相关人员实施他查干预,同时,设立质控组长,其中,全体护理人员病历记录的具体情况,由质控组长进行检查。专职质控人员对新生儿相关出院病历进行综合检查,并全面检查治疗中的病历,若其中存在问题,及时向科室负责人进行反馈。质控组长每周对护理病历进行实施检查,病历抽查量为15%,月末核查后进行归档处理,并及时修正记录病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对于过去3个月中,缺陷病历整改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价,之后由护士长进行终末控制,全面分析质控人员或者组长所反馈的问题,组织人员召开会议,讨论问题解决的方法,追踪病历改进的具体情况。以上季度的相关检查结果为基线,重点监测频率较高的护理人员,护士长进行缺陷病历的审核,其主要内容包括用药分析、患儿家属意见记录、原则错误、填写项目不全等,采用扣分制全面评价护理人员具体的病历记录情况,对于病历记录缺陷,则适当扣分,并给予惩戒。

1.3观察指标

对两组新生儿科护理病历缺陷发生情况进行分析,主要为护理记录、入院护理评估单,同时包括医嘱单、体温单以及病历书写等缺陷。比较两组护理病历终末评分,包括护理记录单、首次护理记录单、医嘱单、体温单,其护理病历终末评分越高表明护理人员的护理病历书写质量越好。比较两组病历书写问题情况,包括缺陷内容录入空白选项区、缺陷内容对应缺陷条目、缺陷内容采用主观评分、缺陷内容采用客观评分。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1.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以“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n(%)]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护理病历缺陷比较

实验组护理缺陷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两组护理病历终末评分比较

实验组护理病历终末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2.3两组病历书写问题情况比较实验组缺陷内容对应缺陷条目、缺陷内容采用客观评分发生率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3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