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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机构发展工作措施

卫生机构发展工作措施

为鼓励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进一步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和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具体措施

(一)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先行提取领导班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书记、院长、副院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区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及各单位对职工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每半年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按考核得分比扣除考核不合格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0.6:0.4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二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提取的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年中、年终根据区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得分统筹确定。

3、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每半年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贡献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充分发挥其激励创新作用。

(二)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制度

1、绩效考核优秀奖励。区政府每年拿出20万元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基金,区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绩效考核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2、超收部分给予返还奖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核定的医疗收入任务后,超收的纯收入(按核定医疗收入超收部分的60%确定)部分50%返还用于奖励超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超收返还10万元以内的按40%、10万元以上按20%用于奖励所在单位人员,其余部分用于业务发展、职工福利、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以及运转经费补充。

(三)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风险防范机制

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防患医疗事故风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其业务收入的3%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事故保险和支付医疗事故赔偿。年度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四)设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发展基金

区政府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基金50万元,用于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核定后的发展基金以每年10%递增。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指导监督,卫生、财政、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各项措施顺利实施。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周密部署,科学安排,扎扎实实将措施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卫生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严肃考核纪律,提高考核质量,严格兑现奖惩。审计部门加强经费的审计与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的使用。监察部门对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强化责任,规范运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对工作积极主动、考核先进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发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4次考核均位列全区最后一名或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负责人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