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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违法采砂治理通知

区政违法采砂治理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保护海洋、河流、防护林等自然资源,根据省、市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综合整治非法采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整治非法采砂工作的重要性

去年,我区集中开展了综合整治非法采砂专项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采砂行为。但随着周边省市砂石需求迅速增加,我区非法采砂活动重新抬头,一些不法分子,置全区发展于不顾,利欲熏心,严重破坏了我区的生态环境,特别是部分浅滩海域滥采海砂现象严重,海砂的无序、无度开采不仅造成国家资源的流失,更严重的是将引发海岸侵袭、海水倒灌等生态破坏和环境危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采砂的严重危害性和整治非法采砂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整治非法采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为我区跨越式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责任,确保整治非法采砂工作全面开展

本次整治活动按照《关于印发市区综合整治非法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发〔〕23号)要求开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砂整治工作全面负责、全面管理。区海渔局、水务局、林业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要牵头组织各自检查组,立即开展整治行动。

(一)海域执法检查组: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公安、国土、安监、法制办、港务、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和沿海各镇街参加。组织开展海域联合巡查执法,加强船舶登记管理,坚持昼夜巡逻,对我区海域的非法采砂、运砂船进行坚决清理,依法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海域生产秩序和安全。主要任务是查处和打击违法采挖高潮线以下海砂和乱挖养殖池等行为,为滨海地带大开发,打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河道执法检查组:由区水务局牵头,公安、国土、交通运输、法制办、工商等部门和各镇街参加。组织开展河道砂资源保护联合巡查执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每周开展两次联合巡查执法,强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高频率进行河道巡查执法行动,有效遏制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三)防护林带执法检查组:由区林业局牵头,公安、国土、交通运输、法制办、港务、工商等部门和沿海镇街参加。组织开展防护林带砂资源保护联合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防护林带非法采砂行为。每周开展两次联合巡查执法,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高频率进行巡查执法行动,有效遏制防护林带的非法采砂行为。主要任务是全面查处在沿海防护林规划范围内的采砂行为,重点治理北部沿海防护林,确保不出现海防林采砂现象。

(四)陆上其他区域执法检查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公安、交通运输、法制办、工商等部门和各镇街参加。组织开展对沿海防护林带、河道之外其他区域采砂的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清理查封无合法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砂场。每周开展两次联合巡查执法,强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高频率进行巡查执法行动,有效遏制陆上其他区域的非法采砂行为。

(五)流动执法检查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国土、交通运输、港务、工商、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参加。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稽查的方式,对全区范围内非法运输建筑砂、海砂的车辆进行全方位、无缝隙巡逻检查。重点查扣非法运载建筑砂、海砂的车辆和船舶,坚决切断其运输通道。

三、齐抓共管,依法严惩非法采砂行为

(一)海洋渔业、港务、工商、海事等部门和单位要对进入禁采区或未经批准擅自采海砂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对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公安边防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实施违法采砂作业的船舶等机具予以查封扣押。

(二)林业、国土等部门和单位对在林地,特别是防护林带和农田等区域非法采砂行为要予以制止,对屡教不改、暴力抗法、拒不停止的,查封扣押作案机具,以盗窃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采砂面积超过5亩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水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行为,查封扣押作案机具设备,依法查处;对严重毁坏水利工程,危害防洪安全等性质恶劣的非法采砂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或盗窃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公安、公安边防等部门和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黑恶势力和收取“管理费”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妨碍公务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切断非法采砂内外勾结的利益链条。公安边防要发挥执法设备先进、执法力量强的优势,加强日常巡逻检查,对重点外来船舶的“货物来源、航行路线、常靠港口、船上人员”纳入管控范畴,对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砂船要协同海洋渔业部门予以取缔。

(五)公安、交通运输、港务、海事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港口的监管,对“无证”、“证件不齐”或擅自改装的采挖、运输海砂、河砂的船舶及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查,制止非法采运船舶停靠和装卸作业,切断非法采砂者的运营渠道。

(六)法制办、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为整治非法采砂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公安机关要参与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巡查,为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保障。司法机关对涉嫌非法采砂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取证,从快从严审理,从快从重处罚。对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