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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思考

条例思考

《干部任用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条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贯彻执行好条例,要认真结合实际,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一、把握好选人用人标准,选准用好干部

贯彻执行条例,最重要的就是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把自觉坚持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要求,把那些德才兼备、奋发有为、与时俱进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岗位上来,为贯彻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注重思想政治素质标准。思想政治素质是衡量党政领导干部综合素质最重要的素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的要求,条例已作了严格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一定要坚持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特别要看干部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以及思想品质如何,尤其要看干部能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态度和表现如何,在政治风浪中能否经受住考验。

注重作风标准。干部的作风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形象。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全面衡量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对那些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拥护的干部,要委以重任。对那些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人,作风飘浮、不干实事、弄虚作假的人,因循守旧、照抄照搬、不思进取的人,作风霸道、不顾大局、闹不团结的人,任人唯亲、拉帮结伙、跑官要官的人,贪图享乐、铺张浪费、以权谋私的人,不仅不能提拔任用,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注重政绩标准。干部的政绩是干部德才素质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是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因此,选拔任用干部,要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科学地评价干部政绩,防止片面性,防止重物质轻精神和一手硬一手软;防止重“显绩”轻“潜绩”;防止重局部轻全局。既不能只看一时一事或只凭一两项工作、一两项工程就简单地下结论,也不能“一好遮百丑”,更不能弄虚作假。对政绩突出的要大胆提拔使用。

注重群众公认标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对干部德才的感受最直接、了解最深刻,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如何,作风好不好,政绩突出不突出,群众最清楚。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把人选准用好,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从根本上说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对大多数群众认可、满意、拥护的干部应提拔任用和重用,多数群众不认可、不满意、不拥护的干部不能提拔任用。

二、加强监督,积极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贯彻执行条例,必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这既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选准用好干部和防止、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抓住重点。一是加强对干部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任免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监督。条例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作出了严密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程序进行。三是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纪律的监督。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十不准”,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监督的薄弱环节。对照条例检查,我市这些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逐步加强,对选贤任能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起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说,监督工作还有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些措施,还没有落实,出现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未能及时制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还未建立起来。因此,贯彻执行条例,一定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好这些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各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既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又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为了加强监督,要建立健全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责任制。通过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机制,既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又有效地堵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漏洞,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坚持与时俱进,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改革和创新

坚持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一是干部推荐要扩大民主。要按照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群众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二是考察干部要扩大民主。要按照条例规定,实行考察预告制度,扩大考察内容和考察范围,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考察,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三是讨论决定干部要扩大民主。要按照条例规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定。四是干部选任工作监督要扩大民主。要按照条例规定,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等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一方面,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打破地域、部门、职业和身份的限制,扩大选人用人范围。另一方面,进一步疏通能上能下渠道。要实行干部免职制度、辞职制度、降职制度、聘用制度和试用期制度,疏通“出口”,解决干部“下”的问题。

坚持在实践中探索,不断创新、完善。条例是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尤其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总结和规范,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条例也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因此,我们贯彻执行条例,既要遵守条例的规定,又要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使之不断完善;还要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断改革和创新中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