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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调查职能服务和谐思考

审前调查职能服务和谐思考

*市是全省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县市。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于*年5月全面启动。去年以来,我们以《*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颁布实施为契机,将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作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司法行政职能和地位的重要手段,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规范操作,实现了审前调查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法制化,为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截止目前,我市共接受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51件,向法院提交审前调查报告51份,被法院采信48份,采信率达95%。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了依据,提高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得到了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充分肯定,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我市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和调查报告的严谨性受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黄石市司法局的高度赞扬,并在黄石市予以推广。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深化认识,自我宣传,提高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知晓率

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这是一项新工作,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健全,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广大人民群众能否深入了解,能否真心实意的支持和拥护,关系到这项工作的成败和效果。从省厅部署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一开始,我们就敏锐的认识到这项工作既是国家刑事审判和行刑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拓展司法行政职能,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契机。担负社区矫正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对此高度重视,自我宣传,有责任和义务将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去年以来,我们在《黄石日报》、《楚天都市报》、《东楚晚报》、《*法治网》、《东楚网黄石新闻网》等有关新闻媒体上刊发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动态和案例11篇,并利用市普法办与电视台联合举办的《举案说法》电视栏目制作专题片进行宣传,同时,我局还以《*司法信息》、《*司法行政简报》等载体做好对上信息报送和横向信息交流工作,及时通报工作动态,便于领导和兄弟单位掌握情况,争取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支持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促进了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培训,落实机构,夯实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基础

开展审前社会调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同时也是对干警能力和水平的综合考验。为了抓好审前社会调查队伍建设,强化矫正队伍法制意识,我们通过以会代训、分散学习、以案讲解等形式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业务技能,全面提高矫正队伍的综合能力,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一是加强审前调查的业务培训,提高调查队伍整体素质。审前调查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调查人员既要具备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还要掌握一定的社会调查技能,如调查沟通的技巧、分析和填写调查表、综合调查情况和做出客观评估结论等。我们通过定期聘请资深法官和检察官为审前调查人员举办业务讲座、组织调查人员出庭旁听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使调查人员逐步掌握审前调查的基本方式、基本内容、调查情况的分析及如何做出调查结论等基础知识,不断提高调查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

二是建立审前调查人员办案分析评估制度,以总结讲评促提高。审前调查评估结论作为法庭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对被告人的判决将会产生一定影响。为了防止调查活动不受外来因素干扰,以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每件案件调查结案后,我们都结合案卷整理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为更好地办好以后的审前调查案件打好基础。

三是落实审前社会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据《*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和方式的规定,建立了市镇两级审前调查工作和审查机构。成立了由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签发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报送的审前调查报告。每个司法所都配备了2名专职调查员,司法所长负责向市矫正办审签报送调查报告。自下而上,层层把关,确保调查报告质量。

三、建章立制,规范运作,确保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客观公正

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织部分,涉及到刑事法律的严肃性,无论是在工作程序上还是文书格式上都无明文规定,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一是制定完整调查程序,抓好部门协调配合。审前调查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多个单位,抓好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做好该项工作的前提。我们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开展审前调查的程序,所有审前调查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以保证调查活动按时完成。即:检察院公诉科或法院刑庭提前一周将调查对象起诉书副本及调查表移交司法局,司法局将相关材料转送司法所开展调查,调查结论提前两天送交司法局,经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核后移交委托法院,法院根据开庭需要指定调查人员出庭;法院参考调查结论和实际案情做出判决,并将结论采信情况和判决结果及时反馈调查人员。

二是严格制定审前调查内部工作流程。根据省“两院”、“两厅”联合制定的《*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以前的办案经验,探索出一套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操作流程,接到市法院《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司法所和派出所指定干警进行调查—被调查单位(被告人工作单位或村组、户籍派出所或羁押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被调查相关人员(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和受害人)制作调查笔录—受害人或单位与被告人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相关凭证)—被告人与所在地派出所、司法所、村组单位和家属签订帮教协议—制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司法所长审查调查报告—市矫正办领导审查签发调查报告—报告提交法院。

三是客观公正地评估制作调查报告。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是国家行刑制度的重大改革,能更新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接受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受害人的质证,由法庭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作为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及适用何种非监禁刑的重要依据,充分反映这项全新工作的重要性。我们要求调查人员严格执行《*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规范调查程序、内容、方式、回避制度,确保调查的相关证据及时、合法、公正。结合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一贯表现、个人情况和社会背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慎重作出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司法所接到审前调查案件后,先由专职工作人员分析案件情况并拟写调查提纲,然后调查小组深入被告人家庭所在单位(学校)、村(居)委会及公安派出所,在详细了解其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个性特点、平时表现、交友情况和帮教条件等情况的同时,着重对其成长经历、平时表现及帮教条件做全面客观的调查,为评估分析提供依据。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分析评判被告人有无重新犯罪的可能。对平时表现好,认罪悔罪态度好,并有良好矫正帮教条件的被告人,出具“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我市陈贵镇刘家畈村纪某团伙抢动一案,法院根据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岁,是在校学生,属从犯,归案后又有立功表现,且从社会调查情况看表现较好,法院拟适用非监禁刑,但就在民事赔偿问题上受害方利用其考上大学进行要挟,将所有的损失要纪某一人承担,迟迟不愿达成协议。陈贵镇社区矫正办审前调查人员三次前往黄石市分别找到受害人及亲属,发挥调解优势,进一步做调解工作,宣讲有关刑事和民事法律法规及政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受害方接受了纪某依法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调处意见,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使法院按时作出了缓刑判决,纪某在法定期限内经社区矫正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到录取大学报到。

四、整合资源,加强管理,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动态管理

一是从司法行政部门内部整合资源,实现审前调查的动态发展。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社区矫正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一环。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实际上是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在刑事政策上的体现,究其工作性质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无关系,其调查材料与法律服务有关,如材料的收集与文书制作在走访谈话和做工作时,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讲解,在涉及赔偿问题上与调解工作有联系通过发挥调解功能,促成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待法院判处缓刑后,直接与社区矫正相街接,解矫后文涉及到安置帮教工作,因此,我们对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后,在抓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中不是孤立地抓调查,而是把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与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和人民调解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进行整合,在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是加强审前调查事中和事后监督。我们要求市镇两级社区矫正办公室做好被调查对象的随机回访以及对调查情况的监督工作,发现审前调查中存在的疑问或不够具体的相关细节则督促调查人员及时补救,确保为法院审判提供切合实际的依据和观点。

三是加强调查人员监督管理。为了顺利有序地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我们还先后制订了一整套相关工作制度,如办案制度、回避制度、请示报告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等。要求办案人员严明纪律,秉公办案,规范运作,杜绝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