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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纪检监察基层班子和组织建设的现状困惑与建议

当前纪检监察基层班子和组织建设的现状困惑与建议

县级纪检监察基层组织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和坚实基础。近年来,在中央、省、市各级党委、纪委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特别是通过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地推动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体制机制、思想认识、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基层纪检监察班子和组织建设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可回避和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现状上呈现有“四个不平衡”

1、素质不平衡,缺乏后续力。队伍素质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然而,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中,仍然存在干部素质有高有低不平衡的问题。由于选用人机制的滞后和理念的陈旧,使真正思想硬、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人才很难进入,且现在大多年龄偏大、知识偏低、资格偏老、时间偏长,造成人才承接上的青黄不接,从近期看忙于应付,从长远看难以为继,缺少活力,没有一种蓬勃向上的后续力,工作难以创特色、出新招。

2、结构不平衡,缺乏战斗力。结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相矛盾。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而言,目前设有九室一中心,由于机构过多,人员编制又少,有的科室只有室主任光棍一人,职责冗散,形不成岗位合力,看似人人都忙,其实空忙空转,工作质量不高、职责不清。

3、待遇不平衡,缺乏保障力。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基础设施,公用经费、人头经费和一般行政部门同等,均属地方财力预算所限制,与公检法无法比,就是和政府经济监督部门相比,缺乏稳定的经费源头,虽有罚没款按比例列支分成,但各县市实际情况不同,经济状况也不同,造成的差异很大。同时纪检监察担负的面上工作量广而大,工作处处要参与、样样不能少,否则就不重视、不同心,穷于疲命不说,成本开支却无人问津,仅靠较少的预算维持,有时连正常运转经费都很困难。

4、轻重不平衡,缺乏权威力。虽然在表面上看,纪检监察组织队伍管理的方式方法上和党委政府部门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但其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要有特殊的内部管理。而目前的状况是,纪检监察组织既没有权威的执法主体资格,也没有特殊的办案手段;既没有严格的准入条件,更没有过硬的经费保障措施等等。再则纪委工作的重要性还取决于党委主要领导者个人的素质和水平,使得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轻重不平衡,缺乏权威性,甚至造成监督权力的软弱无力。

二、困惑上表现有“三个障碍”

1、体制障碍,上下难链接。党章规定纪检机关实行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而实际情况是,同级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享有绝对支配权。结果造成同级监督不了,“条管”监督不到,对下监督不严,因此使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大打折扣。

2、流向障碍,归宿难着落。受工作环境的影响,纪检监察干部上层关系难“通”,中层关系难“和”,下层关系难“好”,在提拔和流向的问题上显得较疲软,归宿难以着落。特别在一些组织人事部门眼里,总认为纪检监察干部就是会干纪检监察工作,干部去向也就只安排个纪检组长或监察组长的职务应付了事,这种现象极大地挫伤了纪检监察干部的进取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3、认识障碍,界定难准确。对纪检监察职能认识不够,一些领导认为纪检监察机构不过是查办案件,处理干部。没有真正把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让纪检监察常处在“万金油”的尴尬状况,致使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没有得到准确定位和很好落实。

三、操作上存在有“两个难把握”

1、干部的任免难把握。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纪委有提名权,但没有决定权,上级机关又难以为下级机关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有时尽管对有的人选感觉不理想,但考虑到自己所处的位置,也不好多说什么。

2、干部的选调难把握。选什么人,调什么将,纪检监察机关没有自主权,尤其是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几乎成了一些地方解决一些干部去留的安置性待遇职位,要什么人干就什么人干,有解决待遇的,有过渡性的,对这样一些干部纪检监察机关难以把握.

四、几点建议

1、要坚持责任与规格相结合。能否适当提高基层各级纪委的规格,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另设党委专职副书记主持工作,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力量,理顺监督机制,提高监督能力;能否实行层级派驻机构,建立从上到下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派出领导体系,使之高效、独立地行使监督权,做好监督工作。

2、要坚持岗位与待遇相结合。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纪检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的规格,明确纪委常委、各室主任等各个层位的纪委干部的级别待遇,同时,设常务副书记一名,享受书记的职级待遇。我们特别建议,县级纪委常委应明确为正科级干部,正、副科级纪检员应明确为实职领导职务。同时对那些长期在纪检岗位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干部要形成良好的进出机制。

3、要坚持标准与需要相结合。前面已讲到,由于科室过多,人员编制又少,削弱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战斗力。为此,我们建议,在不降低工作标准的情况下,不要机械盲目对应省、市的处室设置,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置六室一中心即可。即把调研室、宣教室、廉政室合为一室,案检一室、案检二室合为一室,执法监察室和纠风室合为一室,办公室、信访室、审理室、行政投诉中心仍可单独设立。

4、要坚持共用与专用相结合。要重视干部队伍的横向交流,建议出台一个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专门文件或条规,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建立正常有效的交流机制。本着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的原则,做到共用与专用相结合。

5、要坚持保障与运转相结合。我们建议要统一设定纪检监察机关办公设备的达标要件,对“双规”场所、办案车辆、案件管理、证据保全设备、行政经费等作出量化要求,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而不以罚没款多少来补充经费不足,从而确保纪检监察机关的运转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