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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

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

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大力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但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受体制、内容、方法等影响和制约,存在诸多问题,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有相当的距离,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本文总结回顾了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理性思考,追寻问题的根源。在借鉴国外法官教育培训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构建科学完善法官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的见解。

法官职业是作为专门职业的一种,与一般的职业不同,具有专门的素质要求和技术性,并要遵行专门的职业伦理。而这种专门司法能力的养成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法官培训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工具,就是向法官提供必要的基础技能和专业知识,以利于法官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处理复杂的各类案件,实现法官办案的科学、公正、合理。因此,完善法官培训制度,直接关系到提高我国的司法能力水平。

一、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1、法官素质偏低是法官必须教育培训的根本原因。我国1995年才颁布法官法,正是因为《法官法》的“难产”导致了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形象大众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法官制度长期以来套用行政管理模式,使得法官整体素质不高。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的法官队伍是一支没有受到正规法律教育的队伍,主要由解放初期的工农干部组成,其中绝大部分是军转干部。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不足,充实到法官队伍的人员没有严格筛选,这就决定了现有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基础较差。在法官法实施前,法院在八十年代进行了大规模充实。由于没有严格的选拔制度,部分专业能力及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法院,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没有得到提高。

(2)审判职能行政化,法官地位不独立。由于法院未能改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法官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从事的并不都是审判职责以内的事务,例如还要参与地方综治、挂点扶贫等。再次,法院的审判工作岗位与非审判工作岗位,按现行的体制可以随意调整,今天是审判庭的法官,明天可能是后勤处干部,这与行政管理的一套方法无差别。这样,法官感觉不到其职业的神圣与严肃,无法增强自豪感。

2、过渡时期急需法官教育培训制度。虽然法官法颁布以后,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学历、工作经验上都做了明确的要求。但考虑到完全推翻已有制度并不现实,这些规定只是对实施后任命的法官有效,对法院原有工作人员不具溯及力。而社会的飞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的迅速提高,又迫切要求法院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个非常的过渡时期,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紧迫性和必然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谈法官教育培训时说,"加强教育培训,尽快提高法官素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大课题"。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决心培训各级法官,但如何采取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系统地合理地在初任法官及现任法官中对他们进行各种培训,还有待继续探索。

二、我国传统的法官教育培训

1、传统法官职前培训的内容、特点

*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法官预备队的构成主体是法院内部已有的书记员。这些书记员中的大多数没有作为合格法官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因此,对于这些法官预备队的职前培训自然就将重点落在了对他们的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解上,而这一点又是通过组织书记员们大规模参加“法律业大”,以提高学历水平的途径进行的。至于这些预备队员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则仅仅是通过工作实践中书记员与审判员“一对一”的师徒帮教的方式加以锤炼。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法官职前培训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低起点性。书记员们的身份繁多,学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进行学历教育成为法官职前培训的必要内容;第二,泛学历性,按照通常的要求,取得合格学历是法官预备队的必要条件,但碍于实际困难,传统的职前培训却本末倒置地使书记员们首先成为法官预备队,而后才进行学历补充。这一点在新的法官法实施之后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惯性;第三,培训方式混同性。这是指书记员获取处理案件实际能力的过程实际上是与其自身与法官“师傅”一同办案中习得的,而没有专门的职前培训机构及评价制度对其培训效果做出客观考察。

2、传统法官在职培训的内容及特点

按照传统的法官成长路径,作为法官预备队的书记员只要经过了法院内部规定不一的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参加通过率较高的法院系统内部的助理审判员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官。成为法官后的培训则通过在职培训完成法官的再教育。这种再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中心对他们进行短期的培训,以便解决审判中的实际问题。

其特点有:第一,指令性。这种在职培训一般都带有强制性和指令性的色彩,其一表现在培训任务指令性和培训对象指令性上;第二,临时性。传统在职培训往往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问题具体表现在,培训时间短,一般二至三天。培训内容不系统,法官全年参加的培训往往没有彼此间的系统联系。第三,被动性。法官在培训课堂上只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第四,单一性。培训内容过于侧重法律知识和技能,忽视了培养法官独立人格和中立精神理念的培养。

3、法官群体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合理和理论水平的参差不齐。这正是由传统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成教型人才多于普教型人才。

(2)经验型人才多于知识型人才。

明显的,这种单纯的学历教育和小规模的教育培训已不再适应新形势、新需要。因此改革传统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严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是提高人民法院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的需要,是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是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的需要。

三、我国教育培训的目标确立与改革历程

为满足和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全面提高法官素质。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步形成了国家法官学院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组成的具有鲜明审判工作特点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

*年,最高人民法院了《*—*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和《法官培训条例》。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修订了《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要实现从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的转变,从基础法律教育向高层次法律教育的转变,从知识型法律教育向能力型、素质型法律教育转变的要求。

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级法官培训机构按照这“三个转变”的要求,致力于法官教育培训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创新,形成了“法官教法官”的教学模式和师资队伍培养管理制度,强化了任职、晋级培训的权威性,细化了续职培训的规范性,增强了各类培训制度的可操作性。

*年,最高人民法院支援西部法官培训工作启动。这一新的东、西部法官交流的举措,选择了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和扎实理论功底的审判骨干组成“讲师团”,分赴11个西部省份,为西部一线基层法官进行审判技能专项培训。

今年2月25日,中国法官培训网正式开通。这一新的培训形式,开创了法官网络教学的先河,是国家法官学院为加大法官培训力度、拓展培训渠道、扩大培训规模的重大举措。

这些改革措施确实地提高了法官驾驭庭审、诉讼调解、适用法律和文书制作能力,提升了法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也为解决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培训网的开通,使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又迈上了新台阶。

四、当前法官教育培训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在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改革上已取得显著的成就,但其中仍有不少的问题:

1、目前培训班的教学模式与教学质量与提高司法能力的目标还有一定偏差。

(1)传统制度遗留的弊端仍然存在。正在转轨之中的法官培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备法官职前教育”仍处于探索阶段,急待完善。“法官在职继续教育”中还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弊病,使法官培训的相当一部分力量始终停留在提高法官的学历教育上。

(2)培训的系统性、计划性不够。现在法官培训总体规划上,还是存在临时动议的问题,想到什么培训什么,找到什么样教员,培训什么样内容,这容易造成需求与培训内容相脱节。培训班的授课内容也往往是东讲一课,西讲一课,不深不透,炒“剩饭”多,缺乏系统性。

(3)缺乏深层次的研讨,只是停留在浅层次的培训。首先,教员基本都是兼职的,审判任务重,学习资料少,备课时间短,不可能讲出较高质量的辅导;其次,在培训内容上,往往都是就法律讲法律,就实践讲实践,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很难讲出规范具体指导意见。因此,对一些培训,学员往往总感到不适用,不解渴,针对性指导性不强。

2、除了培训班教学本身的问题外,一些培训机制、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不科学,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教育培训的质量。

(1)一线审判人员得不到较高层次的培训。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中级法院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授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没有名师当然出不了高徒。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的状况明显不合理。

(2)基层法院人员抽调困难,培训经费缺乏保障。就法院来说,基层法院处在审判第一线,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而现在许多培训还是存在一定的临时性,到培训前几周才下文要求相关审判人员参加培训,这对于基层法院人手的抽调,庭审的安排都产生了不必要的压力。在培训经费方面,以前法院可以从诉讼费中列支,现在诉讼费统管之后,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只保吃饭,根本没有培训经费预算,使法官培训的经费再也没有出处。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了基层法院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使法官教育培训在一定意义上也成为基层法院的一种负担。

(3)考核奖惩少,考核机制不到位。虽然现在培训班增加了考试,增加了向培训手册登记,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增加了压力,但学好了怎么样,不参加培训又怎么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五、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发展的构想

考察世界先进国家的法官培训制度,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普遍地将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两类。而结合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12条的规定来看《法官法》第九章所说的“法官培训”和现实的培训实践来看,我国的法官培训显然是指对在职法官的培训,可以说是对“法官培训”的狭义理解。在“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这两点上,我们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1、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

应当以培养“职业化、经验化”为核心。我国虽然在法律传统上接近大陆法系,但不能将法官视为机械的法律适用者,而应当注意到成文法的局限,所以我国现代预备法官的培养工作除了应当注重理论考核外更应注重对他们的实践的积累和经验的积累。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对通过了严格司法考试的法学毕业生进行长达数年的司法演习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他们获取必要的社会经验,以弥补大陆法国家法官经验少的缺陷。对此,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修改法官法,在现行法官法中增添“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明确通过司法考试并符合其他法官任命条件的“预备法官”必须依法参加“预备法官培训”。而且培训内容不应在局限在课堂的理论讲授,而应将重点放在“经验性”知识的积累上,如:怎样审理各类案件、怎样适用法律、讲解审判程序、怎样制作裁判文书等。

(2)建立与“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应在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考核等方面参照他国先进经验,尽快做出制度安排。日本的司法研习制度是可供我们学习的范例,可根据我国实际,选拔安排通过司法考试并有志成为法官的青年人为期2年左右的职前研习。2年的研习期可法定为在检察院、律师协会或司法局、企业或政府法制部门、法院等四个系统各6个月,研习结束后由各接受研习的单位对预备法官作出鉴定,合格者才可被任命为法官。

2、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

可以将重点放在“终身化、现代化和理念化”上。“终身化”、“现代化”是在职法官培训区别于预备法官培训的重要方面。“终身化”是指通过制度使法官树立“为一天法官就要学习一天”的教育理念,使法官在思维、智慧、知识、能力、人品等诸多方面永远都遥遥领先于纠纷当事人,通过自身的高素质来树立自身所发出的裁判的权威性。“现代化”是指技术与教育方式的现代化,即改革现有的填鸭式课堂讲授和集中脱产面授的教育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电子远程培训技术探索新的现代化方式。“理念化”则是指在对在职法官进行培训时仍需将职业伦理、职业信仰等作为重点内容,强化法官对于自身法官职业能力的认同,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官不自觉地将自己等同于社会一般大众。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1)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拟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中级法院以下主要抓好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培训应按需接受教育培训。即根据法官自身的需要有选择地接受教育培训,并非要接受"全部"教育培训。

(2)建立形式多样的法官教育培训内容及方式

法官教育培训应培训什么内容及采用何种方式对法官进行培训比培训机构的设置更为重要,总的来说法官培训应确立面向未来、学以致用、全面培训原则。法官的教育培训要针对不同层次的法官有不同的培训内容,可以制订一套基本稳定、科学的培训课程体系。

首先,要加强培训内容。

一是法律技能,包括法律知识、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熟知证据规则和法院运行程序等。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上,形成与不断发展的审判工作相适应的认识水准,杜绝极个别法官因学习不够而适用已废止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倾向发生。

二是法官个人素质,坚持业务培训和政法素质培训并举,帮助法官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包括正义、道德情操高尚、富有同情心和慈善心、充满耐心、对性别和文化极具敏感性、有朴实优雅的风度。

三是把握和处理争议的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四是维护法律规则并要求独立公正行使法律的能力。

这些技能及能力的结合,才构成一个公正的优秀的法官。所以培训法官应不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培训上,更要在人格、道德、社会知识等等方面加强教育培训。

其次,要加强在培训方式。除了传统的教学外,还应注入诊所式案例教学法,多采用师生互动讨论和苏格拉底式的提问式教学方法。如开展:庭审观摩、疑难案件讨论、教师、学生辩论、相互提问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法官培训效果,尊重法官的主体意识,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知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使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能力。

(3)延长培训时间,建立系统的培训计划,使法官的培训制度化。目前一般培训都在五天左右,显得太短,很多内容囫囵吞枣,参培法官“消化”不了。每年每个法官参加在职培训应不少于10天,可以分一期,也可以分两期,让大家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对培训内容进行理解消化,达到融会贯通。

(4)统筹培训经费。在经费上,应由国家和各省级政府拨出专项的法官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从培训经费上提供切实保障。可以由高级法院通过上交诉讼费,根据各法院在职法官人数,依据培训需要,确定一定人均数额,在全省统筹法官培训经费,用于法官培训开支,消除地方财政在法官培训上设置的报销障碍,保证法官培训能够正常开展。

(5)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每次培训后都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凡多次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当然,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度是与整个法官制度的改革密不可分的,也必须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十年来,以国家法官学院为主要平台的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已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改革与发展仍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逐步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