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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完善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全区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成立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公安局领导为副组长,区消防、安监、建设、工商、电力、综合执法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同时由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整治工作组,具体负责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计生专干和消防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对本辖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将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出租房列入整治对象,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二)明确责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要明确整治要求,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签订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特别是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落实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综合治理。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要求扎实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区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对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区建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区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区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对出租房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区安监部门主要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区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违章搭建出租房的查处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在综合整治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出租户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广应用独立式烟雾报警、简易喷淋、救生缓降等消防安全技术,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努力改善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

(四)严格查处。公安、安监、建设、规划、工商、电力、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出租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出租房租赁和使用规定的,由房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存在违章搭建的出租房,由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不符合治安、消防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

(五)动态监管。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单位要建立出租房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出租房巡查登记,随时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租赁信息及时准确,实现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动态化、常态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区公安、建设等部门。

(六)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意识。

(七)长效管理。区政府将建立健全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价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将出租房的有关安全要求纳入公安部门流动人员管理、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日常监管内容。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9年12月5日开始,到2010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2月)。加强对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取得人民群众对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按照《*区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见附件2)中相关整治技术标准,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的整治工作方案,于12月20日前报区防火委办公室(区消防大队)。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组织对出租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健全档案。认真剖析针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签订整改责任书,落实整改责任。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要边查边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纳入整治的出租房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有关部门要组建专门工作组,指导帮助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0月)。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对本地区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综合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要对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综合整治工作各阶段的实施情况上报。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于2010年10月25日前报区防火委办公室,区防火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出租房火灾频发,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区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份内工作,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区防火委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三)加强督导,严明奖惩。区政府将不定期对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督查,特别是重点区域的整治情况,将及时进行通报。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树立典型;对组织整治不力的,将给予以通报批评,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四)统筹兼顾,确保实效。在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与“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相结合,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相结合,与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