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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情人

出租情人范文第1篇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出租情人范文第2篇

资料显示,财通基金由财通证券、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和升华拜克共同发起设立,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属于基金行业的新兵。目前公司管理两只公募基金产品,净值都在面值附近。相对于公募业务,财通基金的理财专户业务确实发展很快,已经成立了5只专户产品,合计规模在2亿元左右。

然而,记者近日却收到一位市场人士的短信,称“有公募基金的专户理财通道——财通基金,可命名为财通——某号基金,每年收费50万,没有其他费用,最低发行规模3000万起。”该市场人士表示,具体细节还可以面谈,自己仅是帮公募基金的朋友介绍而已,并非中介。

如果该短信内容属实的话,财通基金大力发展专户业务的本质,是出租专户通道给私募基金或其他投资机构使用,以赚取中介收入。粗略估算下,若是按照这样的模式完成15只专户产品的发行,则给公司带来的收入为750万元。对于次新基金公司而言,这样的收入金额还是比较可观的。

根据财通基金股东升华拜克的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中期,财通基金累计亏损8193万元,其2亿元的资本金在一年半的时间已经损失超过40%。可见,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而在低迷的市场环境下,公募基金业务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在专户业务方面做些文章也就不足为奇了。

公募基金出租专户通道给私募基金的行为有着特殊的背景。私募基金主要通过信托产品的方式发行,而随着存量账户逐渐减少,信托公司开出的账户费用越来越高,令大部分私募基金不堪重负。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公募基金专户通道的收费能够较低的话,对于私募基金还是具备吸引力的。

事实上,此前曾有媒体对公募基金出租专户通道的行为进行过报道。由于市场持续低迷,一些中小基金公司专户产品也难以成功发行,于是将通道租给一些私募基金完成产品发行的任务和目标。

对于上述做法是否违规,业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支持的一方认为,一些基金公司的股东本身就是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信基合作”的方式,投资和销售主要由信托公司完成,基金公司仅收取通道费。

出租情人范文第3篇

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其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购买租赁物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占有并使用租赁物,出卖人则向出租人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与其他有名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双务有偿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有书面合同的形式,此即符合《合同法》要式合同的特点;而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相互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故合同又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范畴。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的标的必须是有形的物质且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是法律禁止流通的商品,标的上的四种物权归属必须能够分离且属于非消耗的商品,合同到期之后可以返还于出租人。第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是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满足生产需要,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则为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收益,上述两种合同目的的实现均需要持续且稳定的经营状态,故融资租赁合一般会约定较长的履行期限。

二、承租人违约情形分析

实务中,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需求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发展情况、承租人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故承租人更常发生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拒付或者是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利用出租人提供的资金取得并使用能够提高生产力的新设备,出租人则通过租金获取利益。实务中,受经济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常发生承租人拒绝支付到期租金或者支付租金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直接了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第二,迟延或无正当理由拒收租赁物。实际履行中,合同标的物一般不经过承租人,由出卖人直接交付承租人,由承租人检验和接收货物。若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检验的义务致使出卖人产生额外的费用,或者是承租人错误的拒收了货物,造成了出租人的损失,就会构成违约。

第三,未经出租人允许转租租赁物。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将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转租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时,承租人可转让其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或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若承租方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则可能侵犯了出租人合法权益,构成了承租人违约。

第四,在占有租赁物期间造成租赁物的损害及灭失。《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未约定租赁物归属或者规定不明时,租赁物应当归出租人所有。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并且保证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不遭受损害,最终完整的归还至出租人。承租人一旦出现致使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行为就会构成违约,亦侵犯了出租人的权利。此外,如果承租人将融资租赁物转租给新承租人,因新承租人的行为致使融资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的,承租人亦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向新承租人追偿。

第五,其他违约的行为。实务中,承租人违约的状态不仅如此,还有其他的违约行为。例如,承租人将融资租赁物用于非法用途;又如,承租人应当通过保险等手段防止融资租赁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承租人采取消极的态度,造成租赁物的损失等等。

三、出租人救济方式探析

依照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承租人违约情况下,出租人可以采取救济方式主要有要求继续履行、租金加速到期、解除合同等。

第一,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违约情形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程度时,出租人可采取要求继续履行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出现承租人拒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的情形时,出租人多选择此种方式。

第二,租金加速到期。租金加速到期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式,内容为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支付的租金,包括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对于出租人,这无疑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对于承租人,则较为严苛。故而,需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承租人逾期付租且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即,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扔不履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时,承租人欠付租金达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扔不履行的。若承租人行为未构成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则出租人应给予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采取补救措施。在此期间,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其二,与前述要求继续履行不同,出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的租金仅指承租人未支付的全部到期租金;出租人要求租金加速到期的租金则指未付的全部租金,包括已到期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其三,需说明的是,租金加速到期的情形,融资租赁合同并未解除,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后,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第三,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因未付租金通常高于租赁物的现值,故仅收回租赁物并不能够弥补出租人的全部租金损失。故,若出租人诉请要求承租人负担全部未付租金扣除租赁物残值之外的差额的,亦应得到法律支持。需注意的是,在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的情形下,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价值有可能超过承租人所要支付的全部剩余租金,此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将超出部分返还,否则出租人将构成不当得利。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救济方式与租金加速到期的救济方式在价值总量上是一致的,均为全部未付租金。区别在于,租金加速到期的请求全部为货币形态,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为货币形态加租赁物实物形态的混合形态。对于出租人而言,两种诉请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承租人尚有偿还能力,仅是恶意拖延支付的情况,选择此种方式,可以尽快实现债权,避免收回租赁物后为处置租赁物付出的时间成本和运营成本;后者适用于承租人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形,收回租赁物,进行转租或变现,可以减少因承租人无力偿还租赁而带来的损失。需说明的是,出租人的租金加速到期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请求权仅可择其一行使,理由为:其一,从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平衡角度,若准许出租人同时行使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与支付全部租金两种救济渠道,将导致出租人获得远高于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所获利益。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责任等个别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绝大多数领域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基于此,两种救济方式仅能择其一行使。其二,从法律原理角度,此时,在合同履行状态下,出租人实为既行使继续履行请求权,又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两种请求权仅能择其一行使,若当事人同时主张,法院应对其主张予以释明,告知其作出选择,若当事人坚持选择一并主张或拒绝作出选择,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出租情人范文第4篇

    房屋转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房屋转租应该事前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但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房屋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而房屋出租人往往不知道房屋被转租,这时转租合同的效力则由出租人的态度决定。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则视为出租人对转租合同的追认,那么转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该合同的,转租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

    《最高院关于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转租的情况下,六个月内不提出解除合同或认定该合同无效,也视为其对转租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之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将得不到法院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权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鉴于房屋转租的特殊性,梁法官建议广大市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注意:第一,事前了解房屋的相关的权属归属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第二,房屋属于转租情形的,应事前征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第三,转租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应该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出租情人范文第5篇

保管箱承租人:_________

保管箱出租人:_________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地址)_________之_________型_________组第_________号保管组_________个,双方约定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性质

本保管箱的利用关系为租赁。

第二条 对价缴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择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证金。

(2)押租金(免再缴付租金及保证金)。

(3)_________。

第三条 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简称租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以_________为一期。

2.承租人于期满时依第四条第二款或第五条方式缴足租金及保证金或押租金,本租约展延一期。

3.原采缴付对价方式如有变更者,均自变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条 对价之缴付、补缴及退还

1.租金应于起租日及续约日,保证金或押金应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当时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费率标准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租金费率缴付。保证金于续约时如有调整,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2.以押租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愿意续租,而出租人费率标准变动时,出租人应于租约到期前,以书面列明调整后的费率及应补缴或退还押租金的差额及补缴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适用新费率。在书面通知补缴押租金差额期间尚未届满前,或出租人未为书面通知时,视为依本租约条件续约。

3.前项情形于下一租期届至前,费率有调降的,仍应适用新费率。

第五条 转账授权条款

1.本租约每期应缴的租金以及应补缴或退还的保证金及押租金差额,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时:

(1)不通知承租人;

(2)通知承租人后;

(3)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七日内通知出租人有关差额的退补方式;

2.同意就承租人开立于出租人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存款第_________号账户存款,自动转账代缴或将退款径行存入,并以本租约为授权证明。

3.本租约存续期间,有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第六条 保证金或押租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违反本租约约定致对出租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者,于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时,同意出租人得径就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负责补缴。

第七条 承租人开箱手续

1.承租人开启保管箱应凭钥匙、原留签名或其他约定的辨视方法(注一),填写开箱纪录卡经出租人核验后会同开箱,至开箱后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出租人不得继续会同办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库人数众多时,出租人有权合理限定同时进库开箱的人数。

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及承租人原约定之辨识方法,申请开启保管箱,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视同承租人本人申请开箱,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 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

1.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价证券、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纪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险物品、违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碍公共安全或卫生物品及潮湿有异味,容易腐败变质的物品。

2.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损坏保管箱或库房其他设备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损害时,均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3.若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第一款约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于指定期限内处理,但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径行会同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将该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条 保管箱钥匙的持用、留存与保管

1.保管箱钥匙备有两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满退租时,承租人领用的钥匙应归还出租人。

2.出租人于租约终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钥匙。但有第八条第三款但书、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情形的,不在此限。

3.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样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即由出租人无条件没收销毁复制钥匙;因此发生纠纷与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遗失钥匙应付赔偿金_________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出租人的注意义务

1.出租人对于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场所的安全、防护及修缮、开箱手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的场所,若未达到主管机关所订定的基本安全标准,或出租人对于进出开启保管箱的作业手续未完全依照其所订作业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上述基本安全标准,附录于本合同之后,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该标准提高时,依新标准适用。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1.因保管箱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损害的,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1)承租人于损害发生后申报其置放物品内容及损失金额,在未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之范围内,由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2)承租人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者,在承租人举证证明其置放物品的内容及价值后,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实际损害负金钱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前款第二项的情形,承租人能证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二条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通知义务

1.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以书面或出租人语音服务系统或专线电话通知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遗失钥匙或变更密码。

(2)更换或遗失印鉴。

(3)变更姓名。

(4)承租人为法人团体,变更组织或代表人姓名。

(5)因继承开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暂停保管箱的使用。

2.出租人于前款第一、二、五项通知到达后至承租人办妥各项作业前,应停止本保管箱的开启作业。对因未停止而导致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未依第一款规定通知出租人时,因此所受的损失,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租期届满未续租

1.租期届满,承租人应到出租人处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2.租期届满,于承租人办妥退租或续租手续并补缴租金或缴交逾期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前,出租人应停止会同开启保管箱。

3.逾期办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至办理退租手续之日或破封开箱之日止,计收逾期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

4.上述逾期损害赔偿金之标准,以办理退租手续当日租金费率为准,依同额之月租金,按月计收,未满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违约金依逾期损害赔偿金加百分之_________计算。

第十四条 未依约定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的处置

未依约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时,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缴纳日止依补缴_________利息,加计迟延利息。

第十五条 租约终止的程序与租金的返还

1.承租人可随时终止租约,但应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人到出租人处办理。

2.承租人终止租约时应按月计付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自承租人已缴租金、保证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后,由承租人补缴不足的差额或由出租人退还溢付的租金、保证金或押租金。

第十六条 出租人终止租约的事由及租金的返还

1.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于_________日前通知承租人终止本租约:

(1)出租人因修缮、迁移保管箱或结束保管箱业务时。

(2)出租人依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催告承租人补缴押租金差额,逾期_________个月后,承租人仍未补缴的。

(3)承租人对出租人积欠因租用保管箱费用,届期未清偿,经出租人订_________日催告清偿,仍未清偿的。

(4)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进出保管箱设置场所对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5)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的约定,经出租人通知于指定期限内到出租人处处理,承租人逾期未办的。

(6)承租人违反本租约其他约定。

2.出租人因前款第一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按实际出租日计收租金,并依法定利率加计利息后,退还已预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无息按日返还承租人已缴的租金。保证金、押租金,在办妥退租手续时无息退还。

3.上述应退还的租金、保证金及押租金可依法抵销。

第十七条 破封开箱事由及方式的约定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经出租人通知后,逾_________个月未办理续租,或本租约经终止,而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通知期限内,配合办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出租人可依法请求_________,会同办理破封开箱手续。

第十八条 破封开箱后对置放物的处置

1.破封开箱后,对箱内置放物依下列方式处理:

(1)由出租人会同前条_________人清点置放物及编制清单后,暂行包裹签章封存,并立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_____个月内领回(注四)。

(2)如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偿逾期租金、破封开箱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时,出租人可以依法自行拍卖径行处分抵偿,有剩余时,另行存储候领,不足时,应由承租人负责补足。

(3)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置放物显无变卖价值时,承租人同意抛弃置放物所有权,任由出租人处置。

2.前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情形,出租人应将其处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 分租与转租的禁止

承租人不得将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转租第三人或将保管箱租赁权作为质权标的。

第二十条 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承租人的置放物实施强制执行时,出租人应依法院之命令开启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于法院;置放物经移交予法院后,出租人应立即将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文书的送达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为相关文书的送达处所,若承租人或其联络人的住所变更,承租人应立即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并同意改依变更后的住所为送达处所;如承租人未以书面或依约定方式通知变更住所时,出租人仍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或最后通知出租人的住所,为送达处所,于通知发出后,经通常的邮递期间即推定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特约事项

承租人与出租人特别约定事项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租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租约一式_________份,由_________方各执_________份,以资信守。

承租人(签章):_________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