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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医疗市场整治方案

卫生局医疗市场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颍东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维护我区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21号)和卫生部、科技部、*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勤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156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区政府研究,成立了由区政府副区长黄珍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朝军、区卫生局局长陈连田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局、区计生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工商局、区监察局、区广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阳办事处、河东办事处、新华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陈连田兼任办公室主任,严兆光任副主任。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无证行医行为得到遏制,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执业行为得到规范,医疗质量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初步建立医疗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广告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坚决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机构。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与区政府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有针对性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方案。要统一部署、统一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并解决必要的经费、车辆和取证工具。要建立乡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联动工作机制,保持长期的、有效的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

(二)广泛宣传,形成氛围。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一是开设打击非法行医专题栏目,全面报道打击非法行医的有关工作;二是跟踪报道打击非法行医执法行动及整治效果;三是对大案要案给予曝光,尤其要对抗拒执法及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曝光;四是大力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及鉴别知识,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动员群众参加,提高社会监管能力。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明确区、乡两级职责。区级负责举报、投诉、上级移交案件以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对各乡镇办事处进行工作督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发放督查整改通知单;乡镇办事处配合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管及经常性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2、定任务、定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和任务。

3、实行包保责任制。各部门尤其是卫生部门,要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个人,按照“片区划分、分片包干”确定包干区域责任人并予以公示,包保责任人要做到包保区域内无非法行医活动,并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如发现非法行医活动必须及时上报,并协同社区、配合*等部门予以打击。

(四)充实执法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抽调精干力量,采取集中办公和分别执法的工作模式,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尤其是卫生部门要在现有卫生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充实一批具有执法资格、业务能力强、执法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执法人员,建立一支强有力能打硬仗的执法队伍。

(五)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区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打击非法行医主力军作用,切实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严肃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严肃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以及对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坚持以城区为主,逐步向乡镇延伸,以举报、投诉案件为线索,强化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以包保区域为依托,建立信息反馈网络,努力形成出击迅速、打击有力、规范高效的工作格局。

区工商部门对监督中发现或其它部门移送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制度;要严格对全区通过新闻媒体的非法医疗广告进行全面监控,一经发现,要求该媒体立即撤掉,否则,将依法对予其以处罚。对虚假违法广告、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媒体,将依法取消其广告的资格。

区*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应治安处罚;严肃查处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任由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从事非法医疗活动的行为。

区计划生育部门要严肃查处本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行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出租和承包科室的行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市城市出租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辖区内的居民群众将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个人和单位的行为,使非法行医者无立足之地;积极配合*部门对出租房主进行教育,协助查处将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者使用的个人和单位;并注意掌握辖区内有无非法行医情况,及时向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区科技部门要认真检查科研机构内有行医行为的单位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发现有打着“科研机构”幌子从事违法诊疗活动的,要立即清理并报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查处。

区宣传部门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报刊出版单位,除责令其予以整改以外,并视情节轻重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六)突出重点,严格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坏以及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依法追究,该移交*部门的及时移交,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坚决追究。同时,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追踪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七)严把准入,全面开展执业许可清理整顿工作。

1、对已领证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重新审核。主要内容是对诊所设置和人员资格的审查,符合条件的,规范化管理,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取缔;对诊所设置不合理、人员资格不够、不按程序和规范要求或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的执业许可证,要坚决收回或吊销。

2、按照发证程序,严把准入关。严格掌握执业许可证的发放标准条件,坚决杜绝“人情证”、“关系证”。本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必须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才能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医疗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医疗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保证工作经费,配备执法工具,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清理整顿工作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客观反映实际问题和解决措施,特别要对一些无证行医造成危害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教育群众。

(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区卫生局要将举报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要认真受理,做到有处理、有结果、有反馈、定期向社会公告案件查处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工作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并通报批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监察部门牵头,严格责任追究。其中责任单位组织不健全、清查摸底不彻底、整顿工作不到位、整顿效果不明显以及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或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故意拖延查处或拒不办理的,坚决予以处理。对专项整治中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干扰执法机关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在执法机关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五)建立信息沟通,确保上下联动。各地要及时把工作开展情况报区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之间工作情况要做到信息互通,执法资源共享。对跨乡镇的案件要做到密切协同,联合查处。

(六)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抓不懈相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区卫生局要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经常性管理,合理设置医疗机构,严格准入制度,并建立起医疗市场区域责任制度、巡视制度、警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长效监督机制。此外,要结合城市社区规划,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为构建城市服务体系,建立城市医疗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