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养殖用海普查登记方案

养殖用海普查登记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海域使用管理示范百县活动,推进海监执法示范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养殖用海管理,促进养殖用海项目确权发证和登记工作,提高海监队伍的执法能力,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324号)精神以及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登记的目的

(一)全面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养殖用海现状,掌握真实的养殖用海基础数据,为建立养殖用海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更新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养殖用海规范管理奠定基础。到今年底,我市养殖用海确权发证率要达到95%以上,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登记要达到100%。

(二)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确保全部养殖用海纳入海域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养殖用海者尤其是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

二、养殖用海调查的主要任务

(一)养殖用海现状调查。

对每一宗养殖用海的位置、界址、面积、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查清养殖用海现状,以及已取得海域使用权和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宗数、界址和面积等。

(二)养殖用海海籍调查。

海籍测量是与权属核查同时进行的对宗海位置、界线和面积等进行的勘测工作。对于纳入确权登记范围的养殖用海,按照《海籍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权属核查要做好制定海籍编号、指界通知、现场调查核实、宗海界址的认定、记载调查结果等工作。

(三)养殖用海登记发证

对于经过海籍调查的养殖用海,按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没有确权发证的养殖用海,要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已经确权发证的,可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普查登记的方法

(一)由各镇负责对辖区内的每一宗养殖用海进行普查、测量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各镇可先行摸清本镇每一宗养殖用海的基本情况,为开展具体调查打好基础。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各镇要进行定期指导和检查,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三)选用最新版的1:10000地形图作为现状调查的工作底图,各镇对每一宗养殖用海情况进行调查,并详细记录,填写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绘制宗海图,对每一宗养殖用海的信息进行数字化。

(四)系统整理调查记录,按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逐图斑录入调查记录,形成集图形、影像、文档等为一体的养殖用海数据库。

四、普查登记的组织领导

本次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由市统一指挥,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沿海镇负责具体实施。

为加强普查登记工作领导,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黄国忠担任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刘庭俊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和沿海镇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余国庆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开展养殖用海项目的实施勘查、资料登记、执法检查、案件处理、法律宣传、信息收集上报等具体工作。

各沿海镇也要相应成立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镇养殖用海项目普查登记工作的领导。

五、普查登记的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普查准备(8月5-10日)

1.成立**市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完成普查队伍的组建。

2.制定**市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3.落实召开全市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工作动员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部署(8月10-20日)

1.组织召开全市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工作会议,动员和具体布置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工作;充分利用新闻煤体、广播电视、张贴普查登记公告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大力宣传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市下发有关镇养殖用海项目普查登记情况表、宗海位置草图(范本)。

3.市海洋与渔业局检查落实各镇工作底图和承担测绘单位资质等普查工作准备情况。

(三)全面普查(8月20日-10月底)

各沿海镇组织普查队伍,对本镇所有养殖用海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普查。

普查以现场踏勘为主,原则上每个养殖用海项目都要做到实地踏勘,并填写“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和编制“宗海位置草图”。普查以宗海为单元。对于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和养殖使用权养殖海域(包括承包海域从事养殖生产所得),按照用海主体的一个用海单元作为宗海进普查,填写“宗海情况”栏。属于农村集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发包生产的,以一个发包主体为普查对象,初填写“宗海情况”栏外,再填写“发包情况”栏。

(四)依法登记(8月20日-10月底)

海域使用权和养殖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应严格按照《物权法》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已确权发证而没有依法登记的养殖用海项目,应在全面普查过程中,组织具备相关测绘资质的专业人员对养殖用海项目的位置、坐标、面积等进行逐一核查,填写海籍调查表,并按照《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登记造册。

(五)专项执法(8月20-10月底)

市海监部门要集中执法力量对无偿用海、无证用海、超面积用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到期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10月中旬要对执法查处工作进行总结,填报“案件查处一览表”,并将总结材料报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

(六)综合上报(10月底-11月15日)

根据普查情况,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各镇普查登记资料进行分类统计,分别就养殖主体、海洋功能区划、持证情况、取得方式、养殖方式、缴费情况、海域使用金等汇总数据,形成养殖用海档案,并将普查登记情况逐级上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七)检查验收(11月15日-30日)

11月下旬,市将组织对养殖用海普查、确权发证和登记造册等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按照国家海洋局和省的要求,对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我市养殖用海达到规范化管理。

六、普查登记的相关措施

(一)接受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工作的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为确保海域使用法律制度的实施,海监执法部门要配合海域管理部门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三)充分发挥乡镇在普查登记工作中的作用。这次普查登记工作主要以镇为主。各沿海镇对本镇的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工作要真正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并要落实普查登记工作经费,确保普查登记工作按时按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