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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案

根据廊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按照200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对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一把手"。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分别实行百分考核,即领导班子考核九项内容(80分),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八项内容(80分),民主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分别占20分、15分、10分、0分。

(一)对领导班子考核(80分)

1、年终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市直单位按照反腐败工作分工的牵头单位对牵头的工作要写出专题报告(10分)。(1)2003年1月25日前报告的记5分,不按时的扣2分,截止1月31日前未报告的不记分。(2)报告经党委讨论的记5分,未讨论的记3分。

2、常委会、党组(党委)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10分)。专题研究3次以上的记10分(不包括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案件处理的汇报),少一次扣3分。

3、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情况(5分)。(1)按时召开的记2分,不按时的扣1分,不召开的不记分。(2)对照检查问题的记2分,没有检查的不记分。(3)相互开展批评的记1分,未开展的不记分。

4、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特别是落实中、省纪委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廉洁自律规定情况。(8分)。落实"禁止违纪收取有关单位、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纠正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反从业规定经商、违反规定到企业报销费用、公款旅游、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和安排高消费"等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未发生问题的记8分,每违反一项扣2分。

5、行风建设特别是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开展情况(15)。(1)部门和行业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得到纠正,按时完成上级批办的反映本单位不正之风案件的记5分,未完成的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2)主要领导亲自动员部署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记4分,未亲自动员部署的扣1分。(3)民主评议行风参评单位进行了公开承诺的记2分,未承诺的扣1分。(4)行风评议取得"先进"以上的记4分,达标的记2分,不达标的不记分。

6、廉政教育活动开展情况(8分)。(1)树立了本单位的"勤廉兼优"先进典型记3分。(2)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了查处的记3分。(3)警示教育有动员有部署有活动的记2分。

7、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8分)。年内单位任用提拔干部未发生违纪问题的记8分,每发生一起扣5分。

8、领导干部乘坐小汽车的有关规定得到落实(8分)。领导干部乘坐小汽车有关规定得到落实,发生问题纠正到位的记8分,未纠正的扣5分。

9、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问题和案件进行了责任追究(8分)。发生问题责任追究到位的记8分,应追究未追究的不记分。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考核(80分)

1、年终向纪委写出述廉报告情况(10分)。(1)2003年1月25日前报告的记5分,不按时报告的扣2分,截止1月31日前未报告的不记分。(2)按廉洁自律述廉报告要求报告的记5分,少一小项扣1分。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10分)。(1)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有部署、有责任分解、有制度、有考核方案的记5分,每少一项扣1分。(2)分管单位未发生违纪问题的记5分。(3)下属班子成员发生违纪问题,每有一人受到处分扣分管领导1分,下属单位每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发生违纪问题,除扣分管领导分外,还要扣单位主管领导1分。

3、批办群众来信来访和办理上级批办信件情况(10分)。(1)对群众来信来访有明确批示意见的,比例不低于总数25%的记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2)对上级党委、纪委批示要结果的信访件,认真批示办理的记5分,压着不批的每封扣1分,不按时限上报的每封扣1分。

4、在会议上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10分)。在综合性会议和分管部门会议上,专题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5次以上的记10分,每少一次扣2分。

5、落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安排工程、物资采购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情况(10分)。未发生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牟利的记10分,违反规定的不给分。

6、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及个人现金和有价证券落实情况(10分)。未发生的记10分,发生的扣10分。

7、执行《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婚丧事大操大办的规定》情况(10分)。(1)按照规定向党组织或纪委进行大事报告的记5分,未报告的不给分。(2)未违反规定的记5分,违反四条禁令的不给分。

8、领导干部在乘车、使用通讯工具和报销话费、公款吃喝玩乐、出国境等方面廉洁自律情况(10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记10分,每违反一项规定扣2分。

三、考核办法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纪委组织实施。对领导班子"一把手"由市纪委亲自考核,其他班子成员,由班子"一把手"和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考核,向市纪委写出考核报告。市纪委连同班子和一把手考核情况一并向市委写出报告。考核工作从2003年1月初开始,到2003年1月底结束。考核人员从市纪委和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抽调,组成6个考核组,每组由2名同志组成。每县(市、区)考核1天,市直单位考核半天。对各县(市、区)委、政府考核由市纪委领导带队,每县(市、区)考核1天。

2、考核采取听、看、访、评等方法。听,就是听取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完成情况的汇报;看,即查看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内容的领导讲话、常委会记录;访,即进行一定范围的座谈和个别谈话,认真了解班子及成员述职的真实程度;评,即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打分结果计算方法是:民主测评得分=[(好票数×20)+(较好票数×15)+(一般票数×10)+(差票数×0)]÷总票数

3、通过综合分析各项考核指标,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的总体评价。其中被评为"好"的不得超过总数的50%。

四、考核结果运用

1、将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2、领导班子被评为"好"的,单位一把手和主管党风廉政的副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才能评为"好"。否则不能评为"好"。

3、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的,对该班子一把手要进行诫勉谈话;班子成员被评为"差"的,也要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