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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实行草原禁牧建议

市区实行草原禁牧建议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保护我市草地资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发展现代畜牧业,实现“畜牧大市向畜牧产业强市的跨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县(市)实施草原禁牧措施,即在规定范围内的草原(含荒草地)禁止放牧,牲畜实施舍饲圈养。为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草原禁牧的重要性

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草原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作用,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随着畜牧经济的发展,我市一些地区对草原利用不断增加、破坏不断加剧,致使草原沙化、碱化、退化严重,不仅制约着畜牧业发展,影响农牧民收入增加,而且直接威胁我市生态安全。

实施草原禁牧,一是有利于最积极的保护草原生态,实现对我市周边地区草原荒漠化根本性修复。二是有利于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和畜牧业结构调整,加快种植业结构调整。在饲养方式上,将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将千百年来依赖于传统放牧的饲养模式转变为舍饲圈养科学管理的现代饲养模式;在牛羊的品种上,将逐步自然淘汰过度依赖放牧,破坏植被严重的劣质牛、羊品种;在种植业结构调整上,将加快推进粮、经、饲作物合理的“三元结构”比例形成,扩大饲草料种植面积,实现饲料作物的过腹增值,促进种植业结构的“主辅换位”,并使低产田得到有效利用。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扩大作物秸秆养畜用量,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四是有利于我市通过牧草经济发展畜牧业,建设现代生态农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禁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省草原条例》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改变草原利用方式和畜牧饲养方式为手段,通过对“三化”严重和草原生态功能脆弱的草原实施禁牧、改良、恢复,提高草原生产能力和草原生态质量,加快我市生态城市建设步伐,推动畜牧业向规范化、集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我市属松嫩平原草原植被覆盖度达到60%以上,牧草亩产达到50千克以上,草原生态能力基本得到恢复;2015年,草原植被覆盖度达到80%以上,牧草亩产达到100千克以上,草原生态环境基本恢复。同时,通过禁牧,加快推进牲畜舍饲步伐,推动畜牧业养殖小区、标准化饲养场和科技养殖园区建设,实现饲养标准化、管理科学化、服务专业化,乡村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禁牧时间及区域范围

属平原地区的8区和3县(市)境内的草原(含荒草地)实施禁牧。其他县(市)的基本草原和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也应实施禁牧,具体实施方案由区、县(市)制定。

四、保证措施

(一)积极解决饲草饲料供给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和引导好饲草生产、贮存,确保牲畜舍饲需要。对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的耕地,各项农业补贴政策不变;国家和省、市青贮专项补贴主要用于禁牧地区;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青贮和牧草种子、青贮窖建设以及青贮饲料、牧草和秸秆加工机械等补贴;农业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及水利等资金要加大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的投入比重。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农作物秸秆的利用,大力发展农作物秸秆养畜。

(二)妥善解决舍饲圈舍建设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积极支持畜牧养殖小区、标准化饲养场和科技养殖园区建设,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对圈舍用地一律按农用地进行管理,免收各种费用。

(三)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草原禁牧后,未实行承包经营的草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抓紧承包到户;已承包经营的,要保持承包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不得以行政手段非法干涉承包活动或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严禁非法承包和强行转包。

(四)进一步加大草原建设投入。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省草原条例》规定,将草原保护与建设及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专门资金,用于严重退化、沙化、碱化草原的治理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五)开展广泛深入的草原禁牧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明确草原禁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违反草原禁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实施草原禁牧工作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禁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草原禁牧工作作为生态城市建设和实施“主辅换位”战略的实际步骤切实抓好,要充分认识草原禁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保证实现禁牧目标,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支持和协助做好涉及禁牧的各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信访等部门,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实施禁牧措施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督查、指导落实禁牧工作。同时,实行禁牧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七)强化指导和监管工作。各级农牧科研和技术推广部门在饲草良种选育、新技术研究与推广上要合力攻关,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饲草饲料种植、收贮、秸秆“三贮三化”、牲畜舍饲及标准化圈舍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推广,帮助养畜户调整畜禽与品种结构,提高生产效益;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禁牧草场放牧或改变用途;各级公安、司法及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草原监理机构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把草原禁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