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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解决择校意见

市区解决择校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提高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质量,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学有所教”行动计划的意见》,现就进一步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学区管理改革

(一)学区组建

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布局及办学情况,按照“就近均衡、优化组合”的方式,区小学、初中全面实施学区改革,起区和小河区小学、初中全面实施学区改革,2012年9月起其他区(市、县)小学、初中全面实施学区改革。

云岩区现有公办中学10所,公办小学44所;南明区现有公办中学18所,公办小学54所。按照2—3所及以上的中学组建成一个中学学区,3—4所及以上的小学组建成一个小学学区的原则,云岩区中学共组成3—5个学区,小学共组成10—15个学区;南明区中学共组成5—8个学区,小学共组成12—18个学区。具体组建实施细则由区级政府制定。

(二)学区管理实行“五统一”

1.统一校名

同一学区内的各学校使用统一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可以使用学区内任意学校的校名,对参与组建的学校分别称为“某某学校一校区”、“某某学校二校区”、“某某学校三校区”等,以此类推。学区内各学校相同年级配置在同一校区,并平衡分配教师及设施设备,避免出现“有的校区热、有的校区冷”的现象。

2.统一法人

新组建的学区班子成员由学区总校长和各校区校长、副校长组成,学区总校长为该学区法人代表,实行总校长负责制,由各区(市、县)重新确定人员进行任命,各分校区由学区总校长委托校区校长进行具体管理。

3.统一管理

同一学区内的人员聘用、师资安排、经费收支、工资发放、奖惩考核、房屋及课桌椅维修、物资调配等均实行统一管理。

4.统一教学

同一学区内的各校区实行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管理、作息时间、教学活动。同一学区内各校区每年的教师分班及任教安排,由总校根据教师职称、任教年限、年龄结构等方面进行均衡配置并形成若干组合,班级与教师组合的对应采取抽签或其他随机的形式在学生分班的同时公开产生。

5.统一招生

各区(市、县)要根据各学区办学条件等因素重新核定各学区的办学规模,按规模确定每年的新生入学人数,对仍有空余学位的校区要及时调整片区,并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统一安排,确保各学区内足额招生。同一学区内学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电脑随机分班,各学校不得以教学班形式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特长班、兴趣班等。

二、规范“公参民”学校办学

(一)我市“公参民”学校必须坚持如下基本办学原则:

1.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2.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3.按其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班学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4.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向所在区政府上缴国有教育资源占用费,主要用于参与管理的公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进行教师培训以及实施学区化管理的目标考核奖励。

(二)继续支持符合办学规范的“公参民”学校办学,为合理的择校需求提供选择机会。

(三)编制部门应确保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现有编制不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要加强对校本部的教育教学管理,优先确保校本部教师资源配置,着力提高校本部的教育教学质量。校本部师资配置完成以后,富余人员可到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任教,派出的教师在年龄和职称结构上应按照一定比例搭配。

(四)支持公办学校教师经双向选择到“公参民”学校任教。6年内可以在原单位保留工作籍,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并在人事聘用政策范围内允许其返回原公办学校或到其他公办学校任教。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人事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经费由民办学校承担。按程序享受公办学校正常的工资晋升,并记入个人档案。

(五)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公参民”学校,根据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相关经费,其余经费(如教职员工个人报酬等)财政不再拨付。“公参民”学校一经退回为公办学校,如需举办分校则一并纳入学区化管理,学区内教师报酬在统一绩效工资政策原则下同工同酬。

(六)凡经清理整顿、取消“公参民”办学体制的学校,由区(市、县)政府统筹收回成为公办学校,不再以民办机制招生,并统一纳入所属区(市、县)义务教育招生范畴,纳入学区化管理新机制。财政要全面保障这些学校日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含生均公用经费、杂费等)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

(七)我市清理规范“公参民”学校办学的重点是云岩区、南明区所辖的华文中学、致和中学、行健中学、格致中学、华麟中学。云岩区、南明区政府要本着“能进则进、不进则退”的原则,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公参民”学校继续办学,不具备条件的退回公办。云岩区、南明区政府要在分别制定出清理规范“公参民”学校的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对外公布并监督学校切实执行。

三、建立新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制度

(一)对达到一定办学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域,规划部门要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配套义务教育学校标准进行同步规划,明确由开发单位先行建设并配套相关设施设备,建成后由建设部门按程序组织验收,并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无偿使用。

(二)对达不到办学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域,规划部门应依据办学规模和生均用地标准规划学校用地,依据相等价值开发核算土建和配套设备成本,由开发部门向当地区(市、县)级政府缴纳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配套费,由区(市、县)级政府负责建设并保障业主子女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

(三)新建住宅楼盘配套义务教育学校一般应移交当地政府办学,也可经批准按民办机制办学。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新申办的民办学校严格审核,对达到相当规模、高标准优质学校的可予批准。经批准按民办机制办学的新建住宅楼盘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保证业主子女免费享受义务教育,政府按公办学校生均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学校在满足小区服务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后,富余学位可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接收小区服务范围以外的学生就读。

四、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重要性,各区(市、县)政府“一把手”要把解决择校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本意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在学区组建、划片招生、校长任免、教师交流及培训、经费统筹、奖惩措施等方面细化方案,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学区实行政府目标考核奖励。学区化管理要纳入各区(市、县)政府的目标管理,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政府对各学区和学区班子成员在深化学区管理改革、随机分班和均衡搭配师资的社会满意度、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实行目标管理奖励。具体考评细则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制定实施。

(三)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市教育局负责本意见实施的日常推进;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民政、消防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全市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教育用地预留、学校项目审批和建设等相关工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做好校长管理、教师招聘、人员编制等相关工作;市财政、物价、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做好招生、收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实行督查追究制度。市督办督查局要对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目标任务执行不力的相关单位和区(市、县)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