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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劳动模范表彰意见

总工会劳动模范表彰意见

自20*年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以来,我市各条战线上的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强工兴市”战略,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全市四个文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激发全市人民同心同德、创新创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根据我市每三年评选一次劳动模范的规定,今年在全市开展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工作。现就有关评选表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

这次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的范围为20*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和集体。

已获得*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再参加评选。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的主要责任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及其他违法乱纪人员,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及负责人,均不得参评。

二、评选名额

本次评选*市劳动模范35名(其中农民劳模6名,一线先进个人所占比例不少于50%),模范集体10家(模范集体系指班组、工段、车间、科室及事业单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

三、评选条件

(一)*市劳动模范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发展农业生产、农民经济和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环保等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4、在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5、在钻研技术、推动专业工种的技术进步、技术交流和推广,培养技术人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6、在引进外来资金、技术及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7、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8、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9、在能源、交通及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工程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10、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市模范集体

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出色,职工队伍和谐稳定,全体成员团结奋斗、艰苦创业,为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评选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根据“单位推荐、系统联评、评委审定”的原则进行。

1、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由市劳模评选委员办公室负责;

2、各企事业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由同级工会会同党政组成联评组负责评选推荐;

3、农民模范由市农办工会工作委员会牵头,市机关部门(产业工会所属部门除外),由市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牵头,镇乡、街道由市总工会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推荐,工业企业(含镇乡、街道、开发区)由市总工会会同经贸局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推荐,财贸、教育系统由财贸工会、教育工会牵头,组成联评组负责推荐;

4、推荐名额按多于评选名额的20%推荐上报;

5、市劳模评选委员会负责对产业(系统)、局工委推荐的劳模对象进行评审,并实行差额评选;

6、评选推荐要条块结合,纵横比较。如推荐对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除按条件评选外,其所在企业20*年至20*年的主要经济指标(质量、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创汇、产品销售率、销售增长率和资金利税率等)应逐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并居全市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推荐过程中还要征求审计、税务、工商、政法、计生、纪检等部门意见。

7、评选推荐程序:(1)基层工会组织推荐。被推荐的对象,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民主管理联席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街道经社区)讨论同意。(2)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核实事迹,同时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行业公开联评。(3)由市总工会常委会对市劳动模范候选人、模范集体候选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审议确定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预选名单。(4)将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预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群众的意见,然后将正式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并于今年“国庆节”前召开表彰大会。

五、评选的时间和材料要求

各单位、系统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严格按照评选要求填报《*市劳动模范推荐表》一式4份,同时附简要事迹材料一式20份和详细事迹材料5份,于5月31日前报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生产生活部,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