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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残疾人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为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31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和上级有关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拥有*县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二、保障内容

1、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我县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2、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0—15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我县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三、审批程序

1、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

2、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核定参照*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3、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4、县民政局在审批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应先经县残联对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等级进行审核。

5、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重度残疾人,由县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6、民政、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重度残疾人家庭的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7、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从2009年起试行。

四、资金管理

1、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低保金和补助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应相一致,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3、重度残疾人享受托(安)养补助政策后,其本人的低保金或补助金不再发放。

五、工作分工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民政、财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建立联席制度,形成合力。

1、县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2、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的审核和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定时上报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低保金和补助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