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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工业企业并购重组实施意见

工商局工业企业并购重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战略,全面落实“标本兼治、保稳促调”要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并购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平等互利、优化配置”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努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大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充分发挥现有产品、技术、市场、品牌等的优势效应,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巩固企业行业龙头地位。

(二)鼓励急需增量资源的高成长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缓解企业发展中的要素制约,促进企业更快做大做强。

(三)鼓励对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资源占用多、经济效益差、税收贡献低、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并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三、适用范围

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对本县企业采用兼并、收购、接管或接收等以控股方式实施并购重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本县的,可享受本意见的鼓励政策。

企业并购重组的方式主要有:

1、兼并: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通过资产有偿或无偿转让的形式取得其它企业产权,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其原名称,而其他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2、收购: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收购的目的是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3、接管或接收: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通常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况。

4、其他方式: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并经领导小组认定。

四、鼓励政策

(一)企业并购重组时,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资产按非货币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非货币股本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及投资者收回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版权、商标权和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参与并购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折价入股,折股比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验资机构验资确认。

(二)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涉及的相关税收,县财政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三)企业并购重组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等验收合格,并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按规定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并列入资产,所涉及的工商登记代办、企业档案保管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资、税务、房地产交易、环境咨询和检测等中介费用按省政府公布的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县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在地址不变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合并被并购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并购重组中涉及的项目审批、安评、能评、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并购重组中涉及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的,如果只变更法人、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更的,经有关部门备案后,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其排污许可证不变。

(五)被并购重组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六)加大对重组企业在争取上级资金和优惠政策方面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类资金向重组企业倾斜,支持有条件重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各金融机构对企业间的并购重组要给予信贷支持。

(七)对并购重组企业实施的对本县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应给予重点支持,并在土地、信贷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国资局、县审批服务中心、县人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并购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局长兼任。

并购重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被并购重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统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化服务,形成合力,确保做到服务到位、政策到位。

六、其他

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尊重股东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债权债务清晰有效,并签订严密的重组协议,并向县企业并购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后方可享受以上政策。

被并购重组企业未正常生产经营并照章纳税一年以上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鼓励政策。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对企业的并购重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购重组中涉及税收的有关问题,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县企业并购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