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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加强商贸流通业发展意见

工商局加强商贸流通业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培育提升全县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水平,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优势,促进全县商贸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扶持商贸企业规模经营

1、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上规模。商贸流通企业(指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宾馆、餐饮、商品市场等)当年实际上缴税金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2、鼓励商贸项目改造提升。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商贸流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或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进行扩建、改造的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以上且竣工投入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竣工投入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3、鼓励创办商品交易市场。凡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新建商品交易市场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或考核并投入营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发展新型业态

1、大力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运输工具等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经省经贸委确认,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将其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占地较大的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给予减征或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鼓励发展连锁经营。连锁经营企业除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证照颁发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配送率达90%以上)、统一价格”,且在我县纳税的连锁企业,利用自身商号,在尚未设立连锁门店的行政村,新开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连锁企业设立的配送中心,作为连锁企业内设机构,免交有关税费,其配送车免交县内公路车辆通行费和运管费。

3、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推进电子商务。商贸流通企业当年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按项目投资额5%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

三、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创品牌

1、鼓励争创星级文明示范市场和星级宾馆。对首次被认定为三星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四星级的奖励5万元,达到五星级的奖励10万元。

2、鼓励申请老字号和商业名牌。获国家有关部委授予“中华老字号”、“中国商业名牌”等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扶持商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商业行业协会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如建立行业信息中心、评估检测中心、开展培训活动等,根据投资额给予2-5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发展步行街。对于创办长度不低于150米步行街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3万元。

五、鼓励各乡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凡已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乡镇,经县经贸局认定,定点屠宰率达到70%以上的(县城85%以上),给予定点屠宰企业奖励1万元。

六、加强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1、设立县商贸流通业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指导、协调行业发展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库、推介项目招商;定期商业网点建设项目指南;积极创造条件,筹建行业协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

2、建立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联系制度。由县领导联系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3、着力改善商贸流通业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我县现代商贸流通业的发展。

七、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来源。

从20*年开始,由县财政从每年预算中统筹,用于本政策范围内的项目扶持和奖励。

八、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确定的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企业向县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经贸局、财政局考核验收并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经贸局联合下达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补助或奖励计划,按程序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

九、企业同一项目享受本规定多项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十、本政策由县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