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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公共卫生服务意见

卫生局发展公共卫生服务意见

各村(社区居)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街道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卫生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69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卫生强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通知》海政发〔20*〕73号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自2009年起,开展卫生强村(社区)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村(社区)卫生工作水平和人群健康状况,积极落实市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直接面向居民的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从整体上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

二、创建目标

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全面促进基层卫生基础设施、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确保在2010年前街道完全达到卫生强街道标准,并通过验收。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及标准:主要为领导重视、责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合作医疗、食品安全管理、健康教育、妇幼保建、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台账资料和社会评价等11个方面。具体考评标准和办法见附件。

四、申报程序

(一)卫生强村(社区)

1、必须是已获得海宁市级或以上卫生村(社区)称号的;

2、按考核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才可申报卫生强村(社区)。

3、申报前一年公共卫生工作考核得分不低于90分。

4、二年内没有各类传染病因防控不力,而导致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或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二)自评

村、社区经过自评认为已附合申报卫生强村(社区)条件的,可填写卫生强村(社区)申报表,并将自评后的资料报送街道创建办。

(三)街道创建办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创建办将对村、社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村、社区进行实地调研。

(四)卫生强村(社区)每年申报一次,三年之内村、社区必须全部达到。

(五)对考核后符合卫生强村(社区),由街道办事处命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创建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在街道“卫生强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创建活动。各村(社区)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2、认真组织发动。创建卫生强村(社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基层卫生事业、建设卫生强街道的有效载体,各村(社区)要对照创建评估标准,开展一次自我评估,认清差距和不足,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具体措施,加快推进卫生软硬件建设。街道创建办要加强对村(社区)创建活动的指导,通过示范试点,总结经验,及时推广,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服务与指导。

3、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要严格创建标准,注重工作实效,成熟一个,命名一个,确保创建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