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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管理创业带就业意见

工商局行政管理创业带就业意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的实施,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登记注册条件

(一)设立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其工商登记注册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2011年底前免予工商登记。

(二)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免缴首期出资,但须两年期限内缴足。

(三)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依相关政策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

二、试行登记管理“零收费”政策

按省工商局部署,在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间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间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扩大企业出资范围,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股权出资登记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允许债权转股权。以债权转股权,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工商部门准予登记。

(三)积极推行、支持企业进行股权出资和股权出质登记,扩大各创业主体股权出资、融资方式。

(四)放宽动产抵押登记范围,凡国家无明文禁止抵押的物品,均可办理。

四、试行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登记制度

开展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度。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范围仅含许可类经营项目而暂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可先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待企业取得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后,再依法核准经营范围。

五、延长企业出资期限

对守法经营,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其中,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六、减少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许可项目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文规定外,对涉及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质类企业登记前置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凡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的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予以执行。

七、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

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可核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须经省金融办批准。

八、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间

(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站式”服务。

(二)进一步缩短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时间。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当场登记、核准;列入当地政府重点企业的登记注册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其他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三)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动产抵押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

(四)开辟“绿色通道”,对政府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科技人员、城镇退役士兵、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设立专门窗口,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

九、红盾网免费提供服务

自2009年3月1日起,*工商红盾网免费为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登记公告,免费提供企业登记条件、登记需提交材料查询,免费下载登记材料范本、表格。

十、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冠市称。

(二)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在投资者不变的情况下,按“一歇业一开业”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名称可延续使用;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公司的,其名称可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

(三)辖区外企业来肇投资新设立企业的名称,经投资企业全体出资人同意,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和行业特点,在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前加新设立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十一、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一)国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净资产数额的批准确认文件进行验资,工商部门凭验资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二)组建集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净资产、股权作价出资。

(三)国有企业之间转让股权、合并重组,工商部门可凭国资委出具的划拨授权经营文件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

(四)国有、集体企业因重组、转制或拍卖,改制为公司的,按设立提交要件,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并可保留原字号,在原企业名称后加“有限公司”。

(五)因历史原因被关、停的国有、集体企业,允许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注明“仅供清理本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用”。

十二、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一)积极鼓励农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不受限制,只需提交“出资清单”,不需提交验资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免收注册登记费。

(二)鼓励农民盘活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前提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在农村的,如果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可以凭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所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四)积极推介优质中介机构、经纪人,引进先进营销理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扩大产业影响,争创产业品牌。

十三、鼓励中介机构发展

(一)凡法律法规没禁止的,允许设立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二)支持、帮助各类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传授专业技能。

十四、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凡被确定为重点联系的企业,指定一名联络员实行定员跟踪服务。

(二)重点联系企业,企业年检实行免检。

(三)鼓励支持重点联系企业通过合资、兼并等形式组建企业集团,支持上规模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争取挂牌上市。

十五、简化迁入手续,服务产业转移

(一)对省内迁移到我市的企业,符合《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的,其经营项目属省以上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指标类、资质类、项目类的,迁入地工商部门可以先予以认可,并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筹建营业执照。

(二)对省内迁移到我市的企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经营的项目,属企业法人的,按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原则,先行确认企业主体资格;属于非企业法人的企业,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筹建营业执照。

(三)积极引导、鼓励、支持省内迁移到我市的企业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投资与经营。

十六、大力推进商标带动战略,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积极推动著名、驰名商标申报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在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新增一批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有零的突破。

(二)商标富农。引导、帮助农产品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管理,加快农业产业化、市场化步伐。建立以商标标示的农产品为依托的农业生产基地,鼓励组建集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公司+商标+农户”的经营模式,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促进商标机构行业发展,提高商标质量。通过相关信用公示,引入发达城市优秀机构,引导商标申请人选择资质良好、业务水平较高的商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