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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管办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意见

商管办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五年人口倍增计划精神,推动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培育大市场、搞活大流通”的总体思路,围绕我市*”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加大政府引导和宏观调控力度,完善商业网点规划和布局,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业,营造社会各界扶商氛围,努力提高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运行质量和效益,提高其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把商贸流通服务业打造成为经济发展的先导和支撑性产业。

(二)主要目标

积极构建“以城市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落脚点”的市场服务体系,加快引进大型物流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贸龙头企业,尽快形成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于一体的区域性物流平台,全面提高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水平。力争到2011年,第三产业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提高8个百分点;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300亿元,年均递增20%;商贸流通服务业实现增加值达到15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中心城区力争大型购物商场增加5个以上,大中型专业店增加10个以上,四星级以上宾馆增加3个以上(其中五星级宾馆1个),大型综合(专业)批发市场增加7个以上,金融、信息、广告传播、文化传媒、休闲娱乐等服务产业有明显发展,新增三产从业人员5万人左右。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相应目标。

二、发展思路

(三)完善商贸流通服务业网点规划

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定位超前、体系完备、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完善商业网点规划,今后新增大型商业网点、宾馆、酒店,要充分听取和吸收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并逐步推行听证制度,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竞争无序的现象发生。

(四)加快农贸市场改建和专业市场建设

积极推进乡镇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使城乡农贸市场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对现有的农贸市场推行集贸市场“农改超”、“农加超”,引导和鼓励马路市场、街边市场向“方块”市场转变,优化市场功能配套,鼓励经营户创新服务,提升经营档次和质量。今后城区新建农贸市场原则上按照超市经营管理操作模式进行。

逐步改变传统摊贩经营模式,促进商品专业交易市场增加功能,规范经营,有条件的县、市要大力开发省际综合边贸市场建设,重点建设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导经营户向企业公司转变,提升经营档次。

(五)加快实施品牌战略

各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商务部有关政策,积极挖掘上报中华老字号企业,扶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培育发展*知名品牌。

(六)构筑农村流通业市场体系

1、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市场工程”,加快“农家店”建设步伐。支持经商务部核准的商贸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点,建立乡村两级“农家店”。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在乡镇建设连锁超市。

2、构筑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体系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以供销社为主体,组织引导骨干农资经营企业发展农资直营、加盟连锁店,构筑现代农资销售网络。加强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建设,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

3、建立高效畅通的农产品购销网络。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开发新农村商务信息网络建设,结合我市茶油、菌菇、药材、茶叶、特色山货等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利用农产品销售网络平台,进行网上对接,促进农产品流通。同时,注重其仓储设施、配送系统、电子结算、食品安全等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开展贸洽会、交易会、网上对接会等,积极向外推介,打造“中国*”品牌,提高我市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七)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建立现代商贸物流配送基地,建设集仓储、包装、订单处理、市内外配送、货物验收、装卸和托运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物流配送业,积极改造传统的运输和仓储企业,细化专业分工,提升物流的专业化、社会化的水平,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

有序发展金融、保险业,加快培育金融市场、保险市场、产权市场,形成多层次、多领域、多主体的资本运作市场体系,提高保险业经营收入增加值占CDP的比重,提高其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积极发展通讯服务业,细分通讯业和通讯企业的市场,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技术优势,拓展服务领域,提高通讯服务业经营收入增加值占CDP的比重,提高其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力拓展农村通讯市场,提高整个信息服务业的覆盖面,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规范发展商务服务业,规范发展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许可、信用评估、广告策划等商务服务业、引导和扶持商务服务业走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的发展道路,规划发展现代中介、策划、咨询、信息等服务街区,引导各类服务行业按规划布局向街区集聚,加强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快建立各类中介服务行业协会,规范中介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八)大力提升生活性服务业

以便民利民为宗旨,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业态先进的生活服务业网络,鼓励经济型餐饮店进行卫生安全设施改造,提升餐饮服务业档次,培育扶持一批餐饮大店名店和四星、五星级宾馆,推进餐饮服务业与旅游经济、会展经济互动发展,重点支持早餐工程,大力推进美容、美发、美体、洗染业连锁经营,推动家政服务向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着力发展文化娱乐、教育培训、医疗保障、体育健身等社区服务业,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网络。

(九)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

着手发展会展业,加快发展区域性、特色化、贸易型、生态型为主导的会展业,重点抓好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体育中心、会议中心、活动中心等重要场馆设施建设和经营,结合本地旅游资源和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办好一批地方产品展销等一批有地方特色的会展。

大力发展旅游度假业,依托明月山、阁皂山、仰山寺、洞山、宝峰寺等景区,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禅”要素,引导假日旅游消费,提升旅游配套服务水平,发展*旅游商务经济。

三、政策支持

(十)建立商贸流通业发展基金

整合现有扶持商贸流通服务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建设超市、物流配送、食品、酒类、农业生产资料、应急商品储备等项目的扶持力度。从20*年起,政府要设立商贸流通业发展基金,由市财政首期设立资金200万元(以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投入),采取补贴、奖励、配套扶持、项目贷款贴息等方式,用于扶持商贸流通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财政局、商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经政府批准。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财政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基金,用于补贴、奖励、扶持本地商贸流通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十一)推进商贸基础设施建设

1、对列入重点扶持的商贸企业扩建、改造、新建商业设施的建设项目,在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按管理权限报政府批准后,予以50%优惠。

2、对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商贸设施项目,妥善落实专项用地指标。对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发展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仓储冷冻冷藏、配送中心等项目,其土地出让价格按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实行招拍挂。

3、各地要结合销售电价调整,于20*年底以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同价。

(十二)鼓励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

按照“便民、为民、利民”宗旨,推动有实力的商贸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特别是对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统一连锁名称、统一规范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服务指导的乡村连锁门店和企业,按考核验收合格数每新增一家连锁门店给予奖励500元。对年度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发展行业协会加快电子商务建设力度

对已组建的各类行业协会,且运作规范正常的每个一次性补助组建经费1万元。

对在市本级举办的全市性工业产品(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商贸合作洽谈,且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会展活动,每次拨付会展主办单位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承接举办省级、部级展会的,分别每次奖励会展单位5万元。

对投资建设集信息、价格指导、网上交易、资源统一配置和其它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商业门户网站、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化管理、电子交易信息系统,其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投资较大的,视情给予一定的资助。对纳入国家商务部市场监测体系的项目,且需投入电脑软硬件设施建立商务天气预报信息平台的单位和监测样本企业,财政按上级扶持标准的20%给予资助。

(十四)扶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对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行了机械化改造、城市豆制品生产上规模企业的技术进步、需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检疫检测体系、实行无害化处理、技术改进投资的相关费用,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对进(出)我市的农业生产资料和鲜活农产品,市交通、运管、交警、稽征等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十五)税收优惠

1、支持本地农产品进入超市。对连锁超市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税率计算进项抵扣税额。从农业生产资料单位购进农产品以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鼓励投资兴建商贸流通服务业。对新建各类综合专业市场、物流企业、会展中心、酒店、大型娱乐业和在符合规划的特色商业街内开店设场,经工商、商业主管部门批准,经税务机关审批,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对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租金相关税收的企业,可按照管理权限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给予二年返还50%的照顾。

四、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商业、供销、物资、发改委、建设、国土、财政、规划、卫生、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交通、公安、物价、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商业主管部门,由商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考核、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2、在各乡镇设立商业管理办公室,和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农村的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管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食品卫生安全、新农村商务信息网络工作等。

3、加快职能转变。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特别是乡镇要明确分管领导,配齐配强专营人员,切实把商贸流通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理日程。

(十七)加强行业监管体系建设

市商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实施好对生猪定点屠宰、酒类管理、超市、直销、典当、拍卖、特许经营等行业的监管。市物资、供销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烟花爆竹、农业生产资料等行业的管理力度。要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重视和加强对商业老字号品牌、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建立市场运行监测网络,加强对蔬菜、肉类、食糖、糖油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预警和调控。制定重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平抑价格补贴和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所需的费用由财政给予一定的安排和启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十八)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

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工商、卫生、药监和质监等部门对连锁企业统一配送商品的质量抽检工作,应统一安排,集中进行。对连锁企业集中配送的商品应以在连锁企业的总部或配送中心抽检为主,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企业依法报检的项目,检测费由企业承担;政府部门依法抽检的项目,经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由部门承担,不合格的由企业承担。工商、税务、物价、*、环保、城管、创建等执法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应推行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和检查,严禁不合理收费和加重企业负担。

(十九)重视商贸流通业人才培养

采取学校培养与在职培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理论培养与专业培训相结合,抓好商贸流通企业员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实用性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中知识型、专业型年轻骨干的选拔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高素质、较强能力和丰富知识经验的商贸流通专业人才和带头人。市人才管理部门要抓紧制订有效措施,大力吸引优秀人才加盟我市商贸流通业,不断推动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