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卫生局加强农村卫生管理意见

卫生局加强农村卫生管理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各项农村卫生工作,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努力创建省级卫生强区。现就加强我区农村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镇、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年成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到*年,全区力争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卫生管理体系、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广大农村具有基本设施齐全的卫生服务网络、专业技术素质较高的卫生服务队伍,广大农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到2010年,全区城乡卫生事业差别明显缩小,主要健康指标达到省先进水平。

(二)全面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全面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12项工作,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落实各项疾病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类传染病和职业病,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不断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落实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和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网络。到*年,全区初步建立起以农村卫生管理网络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健全以区医疗卫生单位指导,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建立健全以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免疫规划接种信息化管理为基础的疫情预警、监测和报告体系;继续实施区级医院帮扶农村卫生院计划。

(三)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区政府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提供每2年一次的健康体检,逐步建立健康档案。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疾病的综合防治,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强化农村卫生管理。以农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要素的准入管理为重点,加强卫生行业管理;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它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镇小额补助、区大病统筹和困难群众大病救助新型合作医疗“三条医疗保障线”。到*年,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人均筹资达80元,其中政府对参保农民的补助不低于50%,参加率达95%以上。到2010年,年人均筹资达100元,参加率达95%以上。五保户、低保家庭人员和特困残疾人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区财政支付。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推进网络实时结报。建立健全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制,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进行财务和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保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

(六)建立健全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实施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医疗帮困和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措施。*年起全面制定、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和建立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和惠民医院优惠的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卫生、慈善机构等多渠道筹措。

二、建立健全卫生管理体制和工作网络

(一)建立完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管理体制。建立由区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区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对部门、镇(开发区)目标考核。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在明确分管领导的基础上,确定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从事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并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村“两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集体聚餐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按规划建好社区卫生服务站,各村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员兼任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做好本村日常公共卫生工作。

(二)建立分级负责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区社会发展局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社区卫生服务站、民营(个体)医疗机构主要承担所在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与报告、医疗、保健、康复、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向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卫生服务。

(三)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卫生人员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严格镇卫生院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人员资格制度,未达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实行转岗分流。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社区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以上资格。严禁非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今后凡新进入社区服务站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

三、完善农村卫生投入和补偿机制

(一)增加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区政府将逐年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新增财力重点向农村公共卫生倾斜,区人均财政投入卫生事业经费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平均水平。为确保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将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各镇(开发区)要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创新服务机制,充实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

(二)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从*年起,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其中省、市、区各5元);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其中省5元、市区各2.5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2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具体管理办法按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建立区对镇村、镇村对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逐级业务评估和量化考核机制,将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区财政将根据开展农村公共卫生和农民健康体检情况拨付专项资金。

(三)落实镇卫生院经济政策。各镇政府要增加对卫生院的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

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公共卫生装备和医疗设备更新、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经区财政、卫生部门论证确认后,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将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镇卫生院院长和按定编定员办法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公立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镇(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和领会省、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对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区政府将对各镇(开发区)实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与指导并进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拨款补贴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