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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推进生物产业融资意见

发改委推进生物产业融资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生物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为落实《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加大对生物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就共同推动我国生物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依据各自工作职能,联合推动生物产业发展,共同加大对生物技术产业化和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支持,加快培育壮大我国生物产业。

(二)按照规划和产业政策确定的生物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产业布局,实施生物技术产业化专项,引导生物产业的集聚化发展。

(三)发挥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服务作用,在完善制度建设、担保体系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建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市场化运作为主导的生物产业基地融资平台或企业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成长期生物技术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四)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创新信贷品种,改进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发展项目,积极探索多种融资模式,特别是利用小额贷款、统贷、转贷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同时,积极探讨与担保公司、基金、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开展联合融资。

(五)坚持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对信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阶段稳步推进生物产业融资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通过政府引导、融资推动,完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生物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为生物技术创新型企业成长、生物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提供融资支持,加快生物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生物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国际化发展,加速使我国生物产业成为高技术产业的支柱性产业和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研究适合生物产业特点的政策措施及金融产品,采取优惠贷款、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新型生物技术企业快速发展。

(二)创新和构建多种形式的生物产业发展融资模式和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优势,建立并完善基地管理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市场化运作,搭建生物产业基地融资平台。尚无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省市,根据其生物产业发展情况,由具有实力的投资类公司或生物产业龙头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地方分行协商,搭建企业融资平台。

(三)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各省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化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企业[*]581号)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四)设立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省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快设立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运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纳、引导各方资金,形成生物产业发展资金多元化格局。国家开发银行可根据企业需要开展财务顾问、银团贷款等业务,积极探索协助企业发行集合式债券、上市等,并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宽融资渠道。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搭建融资平台和担保体系。具备贷款条件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理机构,或尚无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经与开行协商同意的相关投资类公司,可与国家开发银行当地分行进行沟通,探讨具体融资模式和融资平台的搭建等相关事宜,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条件下,形成双方认可的融资平台,负责融资项目的遴选、论证、推荐、组织实施、委托贷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国家开发银行各地方行应加快融资平台的评级工作。对融资需求大、并具备成熟项目的地方,相关省市发展改革委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形成建立担保体系和设立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方案。专项资金设立规模应不低于国家开发银行与生物产业融资平台合作总规模的5%~10%,具体实施操作时可由省市发展改革委及融资平台和开发银行当地分行协商确定。

(二)编制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地方生物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各省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根据《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生物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国家开发银行通过技术援助贷款支持地方开展规划编制和论证、重大项目前期等工作,并就融资方案、融资平台建设、担保措施等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使实施方案切实具备可操作性。

(三)各省市发展改革委对具备产业化条件、具有融资需求的生物技术项目进行筛选推荐。各省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筛选具备条件并具有融资需求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审查后,向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二局推荐。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二局将结合融资平台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四)拟搭建融资平台的单位,要抓紧充实生物技术、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人才,以满足后续工作的需要。

(五)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生物产业融资平台共同推动生物产业融资工作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不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开展调研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风险控制,并逐步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和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二局负责。

本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