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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实施意见

艾滋病防治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疾病。当前我市艾滋病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感染人群职业分布日趋多元化,传播途径多种并存,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条例》的颁布实施,对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我国已初步形成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防治政策及措施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将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保证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开展,为依法防病、科学防病提供了可靠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按照市防艾委《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成防艾委〔20*〕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工作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狠抓防治措施的落实,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全面推进、深入开展。

《条例》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了政府在防治工作中的领导职责。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4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进行管理,进一步加大专业化防治队伍建设,切实抓好艾滋病的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等工作,确保《条例》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部门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本部门的行动计划,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预防控制和关怀救助等工作。

二、各司其职,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和健康教育是当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流行的最有效手段。为突出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条例》用专章规定了宣传教育的职责和内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围绕艾滋病防治知识、献血知识和艾滋病防治方面的法规政策等内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广电、新闻出版、文化、工商等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广泛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公益宣传。教育部门要负责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以普及青少年的艾滋病防治知识。交通、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要在车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益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建委、劳动保障、人事、农业、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在建筑工地、人才中介机构、劳务市场、职业中介机构、旅馆、酒店等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专栏,摆放宣传资料,并将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纳入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农民工岗前培训。计生部门要利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和技术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要负责在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看守所组织实施对被监管人员和监管干警的健康教育。司法部门要做好《条例》的普及工作。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协会的作用,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卫生部门要积极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要充分发挥群团优势,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积极行动,全面落实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艾滋病监测、行为干预、高暴露防护和血液制品管理等是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手段。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预防控制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监测是防治艾滋病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艾滋病综合监测网络。要建立艾滋病专业技术队伍,大力开展对艾滋病流行及其危险因素的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

(二)大力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推广使用安全套和对吸毒成瘾者实施药物维持治疗等行为干预措施是国际上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成功经验。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统一认识,切实发挥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队的作用,加强干预工作。计生、工商、药监、质监、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制定安全套使用推广方案,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要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行为干预措施,支持他们深入娱乐场所、服务场所开展健康宣教活动,帮助高危人群改变高危行为。

(三)加强对职业防护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和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的公安干警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医源感染;公安、司法部门要对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采取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药监、卫生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的监督管理。

四、兑现承诺,深入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条例》明确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为各级政府的职责。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成都市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工作。一是进一步做好抗病毒治疗工作。各区(市)县要建立健全治疗管理体系,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实施免费抗病毒治疗。二是加强母婴阻断工作。卫生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全面启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的母婴传播。三是进一步加强自愿咨询检测工作。要加强对自愿咨询检测实验室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四是强化关怀与救助工作。《条例》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给予他们应有的社会救助和医学照顾。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工商、教育、扶贫和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及其家属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对生活困难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应免收杂费、书本费等;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同时,《条例》就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隐私权作了明确规定。卫生、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未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五、履行职责,强化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目标考核的内容,切实履行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职责。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的,要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条例》贯彻实施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及时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