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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深化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是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排污收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影响面大,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财政部门要将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加强管理,并按规定保障环保执法所需经费;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经贸部门要指导各企业,配合做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工作。

二、排污费的征收权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排污费实行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省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核定和征收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市级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征收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电力企业及**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排污费。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由市环境监察(理)机构按年委托区环境监察(理)机构征收。县级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对于县级环保部门未设环境监察(理)机构或暂无征收能力的,可由市级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核定和征收。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各级环境监察(理)机构,应按照排污费的征收权限,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们费许可证入依法征收排污费。

市级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对下级环境监察(理)部门征收排污费的情况进行稽查。对县(市)区环境监察(理)机构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排污费的,市级环境监察(理)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补缴排污费,补缴排污费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对多征收的排污费应办理相关退付手续。

三、排污量的申报与核定

市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组织县(市)区环境监察(理)机构开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经核定认可后,作为下一年度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四、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更改。

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市环保部门可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征收排污费。核算办法要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

五、排污费的具体解缴办法

排污者依据环境监察(理)机构开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到排污者开户银行就地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排污费缴库手续。对于未开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排污费的,由执收的环保部门收取后,及时存入单位“预算资金汇款专户”,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按月就地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排污费缴库手续。

对于县(市)级(含东川区)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将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20%作为省级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30%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40%作为县级预算收入缴入县(市)级国库,作为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征收的排污费,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将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0%作为省级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40%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缴入市级国库;30%作为县级预算收入缴入区级国库,作为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六、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全部专项用于污染防治。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每年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和全市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七、排污费收缴情况的上报问题

财政、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排污费财务报表、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统计报表。各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在季度终后10日内,将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环保部门并抄送市计委、经委,在年度终后10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财政、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