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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意见

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意见

为调动我市种粮农民生产积极性,减轻种粮生产成本,增加种粮收入,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做好**年对我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粤财工〔**〕122号)和《关于调整我省种粮直补政策的通知》(粤财工〔**〕17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直补粮农,公开透明。

(二)统一标准,一次兑现。补贴粮农资金有两种:一种是国家财政支付的综合直补资金;另一种是地方财政支付的种粮直接补贴资金。发放标准统一,分别统计,分帐核算,一次兑现。

二、范围和对象

我市范围内直接从事水稻种植的所有农民。

三、补贴标准

(一)综合补贴标准

按核定的水稻播种面积给予19元/亩补贴。

(二)种粮直补标准

从**年起,适当扩大我市种粮直补面和提高补贴标准,即种粮直补的水稻播种面积标准从20亩/年调整为15亩/年,补助标准从每年20元/亩调整为每年25元/亩。

四、申报办法

种粮综合直补资金按逐级上报的原则申报。各镇(包括街道、农场,下同)于9月1日之前向农民发放《**年农户水稻播种面积申报表》,收集、统计并核实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后,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五、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行)设立种粮补贴资金专户,各镇财政所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种粮综合直补资金专户。对种粮综合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资金兑付

各镇必须将国家拨付的种粮综合直补资金,按核定的种粮农民补贴情况,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的种粮综合直补资金专户中,分解存入每户种粮农民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的账户,种粮农民凭领取补贴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镇财政所签领存折。

种粮综合补贴不得由村集体集中代领或转付。种粮综合直补的兑付实行“缴归缴、补归补”的办法,不得直接抵扣农田用水费、各类承包款和“一事一议”筹资款。

八、有关要求

对种粮农民综合直接补贴,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种粮综合补贴资金发放前,必须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民的补贴情况在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如有虚报不实行为,经核实,将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

市设立种粮综合直补举报电话:**市财政局551****,**市农业局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