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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意见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关于建设“平安*”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当前,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呈高发态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高发势头。

(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到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明显好转,杜绝特、一、二级重大事故发生,有效遏制三级重大事故发生,事故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责任目标监督机制,严格按照与省建设厅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每个基层单位,确保各项指标不突破,并力争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寻求安全生产治本之策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和“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凡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建筑活动;凡是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律不得在相应岗位上任职。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不重视、不整改、不落实的企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坚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这些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坚决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劳务分包作业必须发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无资质的作业队伍和人员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强化劳务用工管理。严格实行专业岗位、专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特种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开展上岗前的操作技能培训、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大力提倡建筑工地举办民工学校。进一步抓好施工现场员工的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的教育,努力提高其素质和自救防护能力。

(三)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技术标准,特别是完善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艺和工序的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完善工程技术责任制度,对一些高、大、难、新的工程和关键部位以及重要环节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技术会审制度或专家审查制度;督促和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投入,研究适应现代施工需要、满足安全技术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大力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坚决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机具设备,杜绝盲目、凭经验、按土办法施工。

(四)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现场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中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主要用于工程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建立建筑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时实行安全费用单列,不得为压低报价而随意降低安全费用。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五)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各单位应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事故发生,做到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注意做好抢险队伍的培训工作和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定时组织各类演习,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物资充足。

(六)努力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标准化管理。施工企业要注重施工现场的事前科学布局,加强施工过程的长效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有序,给一线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努力提高政府监管能力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抓紧配备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二)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改变单一的监督检查方式,在监督检查工程实体安全的同时,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督促落实工作,加大对发生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企业、项目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施工企业,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完善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罚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事故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也必须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处理的,依法按审批权限处理。

四、突出重点,严防死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一)开展预防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各地应按照省建设厅有关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着力做好重点部位、区域的安全防护,规范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杜绝违章违规和冒险作业。各地、各单位应加强对企业防护措施和作业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防护不到位或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以及违章违规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消除事故隐患。

(二)进一步强化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严格起重机械拆装队伍的资质管理制度,杜绝无资质队伍拆装;严格拆装人员持证上岗和教育培训制度,杜绝无证人员和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上岗作业;严格拆装作业程序和验收制度,杜绝拆装的违章违规行为;严格起重机的使用管理,杜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严禁机械带病作业。加强对起重机械和其他施工机械开机人员、指挥人员的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并严格做到定人、定岗、定机,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和其它施工机械。

(三)加强对坍塌事故的防治工作。各地、各单位应把预防坍塌事故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对承重支撑架、基坑支护、房屋拆除等易发生坍塌事故的施工部位和环节,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特种岗位必须实行持证人员上岗制度。

(四)加强施工用材、用件、用具等的查验。重点加强安全设施特别是钢管、扣件、大型机具等的进场查验,杜绝不合格劣质材料和机具进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质量技监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单位的监管,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五)实行重大事故危险源管理制度。将承重支撑架、外脚手架、基坑支护、起重机械设备、临边围护等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部位和环节作为危险源,实行严防死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上述部位和环节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规范性和针对性以及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检查和整治。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审程序,提高编审质量,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杜绝无方案施工或不按方案施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