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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点工程建设专项预防的意见

做好重点工程建设专项预防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地发挥预防职能,围绕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开展了全方位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预防指导单位工作不够深入,措施不够得力,操作方式不够得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防职能的发挥等。为了进一步做好在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减少和遏制在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专项预防工作明确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确立了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重点建设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投入资金巨大,有广阔的利润空间,但是由于市场不规范,管理机制上存在的监督不力,以及一些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一直是职务犯罪发生比较密集的领域,涉案金额一般都比较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制约着工程建筑业的发展,也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大危害。我们必须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预防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在重点工程建设中积极参与,强化监督,落实措施,做好在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清廉,资金安全”的目标。

二、认真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工作暂行规定》,确保工作的规范发展。《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作为一部地方立法,是我们开展各项预防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对专项预防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投资预决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质量检验,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中,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职务犯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工作暂行规定》对重点工程建设的管辖分工、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开展专项预防工作,要以《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依据,同时,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展工作的新方式、方法,注重经验的总结和积累。

三、立足检察职能,确保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立足检察职能开展预防工作,是检察预防工作的重要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背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中专门强调要立足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腐败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法律监督职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检察职能介入重点工程建设,其本质仍然是行使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具有超脱性;目的是发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形成原因、衍生规律有直接的认识等方面的优势,关口前移,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服务具有间接性;其方法是教育、监督、推动制度建设等,方法具有专业性。因此,我们在专项预防工作开展中,必须做到服务不代替,帮忙不添乱,尽职不越位。要按客观规律办事,把预防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促进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上,找准预防工作与工程建设的最佳结合点。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主动配合工程主管部门开展好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教育。检察机关应主动配合工程主管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以案释法、剖析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果等多种形式,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促进工程管理人员确立良好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

五、实行建设市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廉洁准入制和廉政信用档案制。建立行贿犯罪和廉政信用档案资料库,开展行贿犯罪和廉政信用档案查询工作。对有行贿记录或其他严重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应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告知有关情况,记录不良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建设市场的活动。

六、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调查。对在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开展预防工作中发现的情况不明、性质不清、可能涉及职务犯罪行为的情况及时开展预防调查活动,是落实预防措施的前置阶段,是提出检察建议及预防对策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要适时开展调查,在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的配合下,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可能诱发的职务犯罪的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发现和移交职务犯罪线索,并结合预防调查情况向有关领导和管理部门、单位提出预防方面的检察建议并注重督促落实,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

七、加强重点监督。重点工程建筑领域发生职务犯罪主要以贿赂犯罪为主,发案的环节多,涉及范围广作案手段、方式日趋复杂和隐蔽。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程规划、土地使用、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投资预算、资金拨付使用、质量检验、工程验收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行动态跟踪,重点监督,准确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同步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预防,及时消除和减少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防止和减少国家工作人员采取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内外勾结、弄权渎职等手段实施的职务犯罪。

八、加强对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要积极主动与执法部门、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有效的预防工作联系制度,如专项预防协调指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预防联络员制度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协调预防计划和活动实施,促进优势互补,增强预防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