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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工商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又快又好地推进广元发展新跨越,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化认识,端正态度,真心实意抓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各单位要深刻理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加深理解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省工商局制定的20条政策和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19条意见,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期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及我局制定的发展民营经济“五五举措”、19条措施。要端正态度、立足职能,以实践“三个代表”和体现“三个适应”的要求,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贯彻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意见和措施的自觉性,真心实意抓发展。

二、依法实施登记许可,为投资者提供就近、快速、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

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五个局长令”,依法、规范、高效地办理登记许可,为市场主体多生、优生、快生开辟“绿色通道”。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申请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凡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工商所都应委托其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工作:一是有登记场所和相应的设备;二是有相应的熟悉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的人员。各地要按照市局《关于印发〈登记场所建设规范〉的通知》(川工商元办[2004]122号)文件要求,着眼于把登记场所建设成为依法登记许可、服务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单位和展示工商形象的窗口,做到“模式、内容、标准”三统一;各地要在市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工商元办[2004]150号)的基础上,按照上级的要求,在经考试取得资格的公务员或熟悉登记工作的公务员中选择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审查员和核准员,并经局长签发授权书确认其职责范围。

要认真贯彻200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受委托单位对免予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并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不得向备案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切实推行监管方式改革,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职能,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对所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内部信用评价,按不同评价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从而建立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和放心、安全的消费秩序,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的发展环境的秩序。

各地要按照《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相应地分为A、B、C、D四级管理。对守信个体工商户(A级),建立信用激励机制,予以重点扶持,符合验照免审条件的,免予审查(涉及安全等特定经营行业、特定经营地域的,仍应按时参加验照和接受日常检查);对警示个体工商户(B级),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在办理变更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对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C级),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巡查,增加检查次数,在办理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对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D级),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属于责令停止营业的,要依法缴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对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则应及时吊销公告。

要依法加大对无照经营、制假售假、走私贩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力地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以办实事为主线,以强化服务职能为手段,引导、支持发展。

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去年我局研究制订了《为民营经济发展办实事规划》,全系统办实事54件,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今年各局要紧扣职能,继续深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办实事活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年内要抓好落实,年终要认真总结和考核。

引导支持农村发展个体私营企业。一是要积极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走公司+农户带基地的路子,延申产业链条,壮大特色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发展拳头产品;实施名牌战略,培育支柱产业和知名品牌;二是要鼓励发展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三是要鼓励推广农民与企业、产品与市场的订单农业模式;四是要促进业主与业主间的联营、合作、合资关系的建立。以此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劳动力的转化,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服务。

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与第三产业发展相结合,促其增加总量,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鼓励和引导私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合资、合作、承包、租赁、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扩大民营经济队伍。

引导企业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市场主体优生优育估,做大做强。

加大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力度,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帮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发挥党团组织、个私协会、工会组织作用,开展生产经营交流、行业技能培训、普法宣传教育和诚信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宏扬先进典型,维护个私业主合法权益。

五、抓好调查研究、经验总结、信息反馈和对外宣传工作。

开展调查研究、大兴求真务实作风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各地要充分认识其对于有效开展工作的重要作用,有的放矢地对辖区内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有力依据。各地应根据实际,年内撰写1-2篇质量较高、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文章。

要重视信息反馈和经验总结。加强信息反馈和经验总结,有利于褒扬先进,激励后进,引导发展;有利于找准问题,促进决策科学化,推动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年内各阶段工作重点的不同,及时上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强化对外宣传工作。各地要做到电视上有影、广播中有声、报刊上有文,大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宣传民营经济业主致富的先进典型事迹,引导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在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工作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由于人员的调整,各地要在去年成立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人员、完善组织机构,各县(区)工商局局长要任组长,亲自抓,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具体抓,各职能股室负责人要具体承办,有关方面要协调配合,全力以赴抓落实。各地要抓试点、树典型、求实效,力促民营经济大发展。要切实做到八个落实:领导带头落实;学习钻研落实;安排布置落实;责任分解落实;督查跟踪落实;示范推动落实;信息反馈落实;成效检验落实。

各地要把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把完成政府制订的发展目标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度工作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市局将把各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