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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析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在我国,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财务管理员等村干部一般被群众形象的称为“村官”。他们平时管理着乡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部分或全部被开发征用,受社会上各种因素影响,“村官”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为此,村民意见大,上访不断,已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村官”虽然职务不高,但其犯罪危害大、影响大,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分析“村官”职务犯罪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对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院将通过对近三年来审理的“村官”犯罪情况进行分析归纳,进而揭示“村官”犯罪的多方面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村官”犯罪的若干预防对策。

一、近年来我院审理“村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近年来,我院共审理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村支书、村主任、村财务人员等在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移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8件11人,其中*年1件1人,*年审理4件6人,*年至今审理3件4人。通过分析这些“村官”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经济犯罪为主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村集体财产越来越多地来源于征地补偿款及其孳息和投资收益。村财政的“腰包”越来越鼓,相应的村干部手中的权力也就越来越大,“村官”犯罪率就显现出来。如:原巫山县巫峡镇登龙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詹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虚增土地、隐瞒收入不入帐的手段,骗取公款224898.5元(其中个人所得113398.5元)。

(二)犯罪手段简单直接

“村官”职务犯罪,手段相对简单。主要表现为四种:一是集体私分,以发误工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分发;二是直接侵吞,将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扶贫、救济、移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款物,直接落入个人腰包;三是虚报冒领,借加大费用,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归己;如原巫山县官渡镇水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某与原巫山县官渡镇水平村村民委员会会计杨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职务上之便,伙同他人冒领退耕还林资金114790.67元,除用于集体开支的54644.26元以外,其余60146.41元被杨某某、张某某私分。又如:原巫山县巫峡镇秀峰村五社社长伍某某与原巫山县巫峡镇秀峰村党支部书记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征地和迁坟过程中,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采取虚征土地和虚开迁坟领条的手段贪污移民补偿款,被告人伍某某贪污参与数额102815.5元,被告人詹某某参与贪污数额83775.5元。四是挪用公款,对有关单位支付给本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大笔资金,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其他非法利益,或挪归本人、亲友使用。

(三)作案手段相似

在审理的“村官”经济犯罪中,贪污、挪用资金现象相当突出,犯罪手段简单。一是从土地征用补偿费里“淘”。如:原巫山县巫峡镇高塘村会计陈某某与巫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执法员张某某,在协助政府征用在土地过程中,利用其参与丈量土地、青苗及附着物清点统计等工作便利条件,须征、重征土地和用覆盖集体一栏的手段复印补偿名册的方法贪污移民补偿款71725元(个人实得39000元)。二是从集体土地征用款与承包款中“挪”。在村集体资金中,个别村干部未将集体款项交财务入帐,进行经营活动,如:原巫山县巫峡镇高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利用其担任村主任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村应上交的便道补偿款6.56万元陆续用于个人承包工程,至案发前才归还村委会。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村官”本应为村民谋取福利,但为何“村官”犯罪现象却屡见不鲜?导致“村官”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官”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通过对我院审理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官”自身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和制度不健全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

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成为村官腐败的温床。有的村干部为了谋取私利,未真正将村务公开,不让群众了解村务、财务和政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官”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

(二)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犯罪的必然因素。

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因此,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这批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

(三)村组织财务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很多发案的村组织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更不用说对财会工作的有效监管。财务制度的不健全,给心怀贪念的干部贪污、挪用创造了便利条件,便趁机大肆贪污、挪用而无人知晓。主要表现在账簿设置、账务处理不规范。一些村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账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有的记账凭证上经济业务的对应关系不清楚;有的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有的一年才结一次账,有的甚至没有账,给资产流失造成隐患。有的村干部片面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为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可不受党委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有的乡镇党委政府也放手让村民委员会充分自治,放松对其应有的指导和监督。对广大村民而言一是自治意识、自治观念不到位;二是素质低、综合能力不强,难以发现村干部的越轨行为,即使发现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三是缺少对村干部有效的弹劾机制。这样一来,村民委员会就成了权力的真空,成为上面不想管,下面没法管的两不管地带。这种权力的真空给“村官”的腐败留下了滥用权力的空间,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

(四)任职时间较长也是诱发“村官”犯罪的动因。

巫山法院审理的11名“村官”中,担任村干部最长的是12年,最短的也有3年。由于他们对本村的经济建设都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于是居功自傲起来,放松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思想改造,沦为金钱的奴隶。

(五)立法软弱,腐败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致使打击不力

一是立法原因。*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刑法意义上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七种情形却与其它情况经常混淆在一起,难以分辨,从而造成此类案件管辖权不清。有的案件线索被公安机关转给检察院,又由检察院移送给公安部门,在客观上形成了执法的空白地带,出现了群众告状无门的状况。如有的村干部采用相同的手段,侵吞数额相等的款项,只因侵吞款项性质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定罪量刑问题(村干部侵吞土地承包费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侵占救灾款则构成贪污罪),这样就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避重就轻,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四、“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大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合理化配置村民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权力

要坚决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等相关法律,让广大村民充分享有民主自治的权力,选举的过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让村民选出自己理想的当家人,通过选举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组建一个合乎民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领导班子。班子产生后,要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努力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合理化。村党组织要坚决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搞一言堂,更不能搞封建式的家长制管理。只有实现村民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权力的合理化配置,才能保证村干部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乡镇党委、政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党委要加强对村党支部的组织领导,确保党的方针、政策能够在农村切实得以贯彻执行,使村党支部能按党的组织原则议事,能充分发挥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的战斗堡垒作用。乡镇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完善对村干部的考评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管;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确保村民选举能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乡镇政府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并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信访部门要及时了解民意,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乡镇党委政府要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的监督和指导,让村民真正享有自治权,消除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真空,有效防止“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是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必须实现农村财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为此,村级财会核算必须做到六个统一,即账簿统一、会计凭证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计账方法统一、会计报表统一、凭证封面统一。要建立财务审查制度,开展经常的财务检查和审查,有效地加强财务的监督管理,逐步形成主管机关、专业部门和广大村民相结合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作用,堵塞财务漏洞,最大限度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进一步加大村务公开的力度

要增强村务活动的透明度,切实实现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收支,每月每季度都必须张榜公布,土地征用、宅基地的安排审批、工程承包等重大决策事项也都要向村民公布,让广大村民做到五个明白,即,明白集体资产、明白财务开支情况、明白村干部办事程序、明白自己可得的分配、明白村干部的报酬。只有将村务置于广大村民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防止决策的暗箱操作,保证决策的民主性,有效防止村干部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村干部素质

要从思想上教育村干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自觉克服小农意识、官本位主义、享乐主义、家族观念等不良影响,放开眼界求更大的发展。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让其掌握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如组织他们学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修养,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村务,依法保护村民的合法利益,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避免因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

(六)加大对村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警示教育力度

*年4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为法院判处“村官”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审理“村官”职务犯罪的同时,对于那些典型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教育广大村干部的作用,达到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