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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一、会议制度

1、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其委托的副书记确定。议题应在会前确定并通知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重大议题应在会前召开书记办公会进行酝酿、协商和沟通。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党政办公支主任负责。

3、街道党工委会议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4、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传达、通报、公布或宣传报道的内容由书记审定;不宜传达或公布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5、街道党工委要定期召开党员或党员代表会议,向党员通报工作,充分听取意见,发扬党员民主,接受党员的审查和监督。

二、会议决策

1、街道党工委会议要严格按照职责范围议事,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听取汇报、审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通过或表决”的程序,充分体现党工委的集体意志。

2、需要表决的议题,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即可通过。决定重大问题的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方能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议事内容的要求,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重大事项持反对意见的人超过三分之一时(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停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干部人选被否定时,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临时动议,仓促做出任免决定。

三、决策落实

建立决策落实责任制度。街道党工委会议做出决策的同时,应明确贯彻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向党工委报告

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工委会议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