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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通知

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通知

近段时期以来,我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省、市两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分别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多发势头,确保环境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指示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市府办电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环境污染隐患紧急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重点

(一)年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二)全面开展辖区内各类重点污染源、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大对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1.5公里范围内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

(三)重点查清江沿河区域和辖区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对饮用水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化工、石化、冶炼、造纸、制革、印染、制药、电镀、医院、规模化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分布,排污状况及环境风险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环评审批、试生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违法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企业“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不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能力是否满足治污需求,是否做到稳定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用、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企业应急预案、应急机构、应急设施建设情况、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保护目标搬迁计划落实情况。

(五)企业排污总量指标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缴纳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超总量排放及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欠缴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确保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将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作为当前首要工作任务之一,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对辖区内全部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确保隐患排查工作扎实开展。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和纠正环境违法。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违法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的,一律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对未经环保部门试生产审批、试生产超过一年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一律停止试生产;对未按环评要求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停止生产;对超标和超排污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律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一律实施高限处罚。

(三)加强环境监管,加大执法频次。各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监管频次,特别是要加大节假日和夜间的巡查力度,严格履责,严防排污单位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直排及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维护环境安全。

(四)加强环境应急值守,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各镇和环保部门要保证环境举报热线24小时畅通,认真落实值班制度,不准脱岗、漏岗。要做到及时接报、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妥善解决环境信访和群众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杜绝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其它社会矛盾激化,全力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发展。对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处置、妥善应对,防止出现由于处置不及时导致事态扩大升级现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加强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宣传工作,对重点污染企业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发放环境应急相关资料,对污染源周围居民进行有针对性的科普宣传,增强群众自我防护、自救互救意识。同时,加大新闻舆论宣传力度,引导积极舆论导向,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通过新闻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布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进展情况,进一步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全面执行自查和与上级督查组现场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督查情况及时通报。

我区自查请市环保局分局牵头,会同区工信局、安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水西基地管委会、相关镇认真组织实施好,并形成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