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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财政体制通知

确定财政体制通知

未来几年,是我区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和各项公共工程欠款清偿的高峰年,也是各项重点工程集中建设的高峰年,财政支出压力十分巨大。为超前谋划,确保未来几年财政平稳安全运行,根据分级平衡、共度难关的总体要求,在综合考量区、乡两级财力并确保乡镇(办、管委会)生财、聚财、用财积极性的前提下,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年乡镇(办、管委会)财政体制确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2、充分调动乡镇(办、管委会)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3、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实行分灶吃饭,分级负责,自求平衡。

二、体制形式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固定补助,一定三年(从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三、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固定收入:乡镇(办、管委会)、村办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引进区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基层粮站、供销社、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100%部分;营业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单位征地部分归区本级)。

2、专项收入(即教育费附加):不进体制,实行专项上解,区按比例集中后专项补助,专款专用。

(二)支出范围

一般公共服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等。

四、收支基数核定

(一)收入基数核定

1、一般预算收入(固定收入)基数以年国税、地税(不含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完成数的地方收入为一般预算收入基数,并结合以下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1)良山镇属上解体制,按照中心镇建设有关规定,城建税全额留给乡镇,专项用于集镇建设,故城建税不进收入基数。

(2)良山6户企业财力全部上解市财政,6户企业形成的财力也不进入收入基数。

(3)城南办、珠珊镇因区划调整,收入基数按2010年收入基数划转时的相同比例调整。

2、税收返还以2010年决算数,取消农业税转移支付补助按原既定数全部计入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核定

以年3月底的财政供养人员、民政优抚发放人员和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津补贴发放标准和公用定额分类分档标准核定。由于教师30%绩效工资不在每个月的统发工资内,且绩效工资需年终考核后才能发放,故30%绩效工资按现统发工资中规范津补贴数倒推计算并计入支出基数,体制期间不再专项追加。

五、确定上解、超收分成

根据核定的收入基数减核定的支出基数,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为固定上解数,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为定额补助数,均不实行递增上解(或补助)。

体制执行期间,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区不参与分成(不含仙来管委会、新亚新管委会、工业基地、下村工业基地、经济开发区)。

六、关于仙来管委会、新亚新管委会、工业基地、下村工业基地、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

1、仙来管委会不定收入基数,支出基数按标准和范围核定。收入减除核定的支出基数后,按15%上解区本级。

2、新亚新管委会不定收入基数,支出基数按标准和范围核定。收入减除核定的支出基数后,按15%上解区本级。

3、工业基地、下村工业基地不定收入、支出基数,收入剔除土地使用税后按15%上解区本级。

4、经济开发区:

(1)区本级企业(新良特钢公司、威奥锻造有限公司、市盛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普田特钢有限公司)税收收入规模划归经济开发区,财力以2010年为基数,基数内部分上解区本级,超基数部分留归经济开发区。该四户企业的税收优惠兑现按基数内部分由区本级负担,超基数部分由经济开发区负担。

(2)经济开发区不定收入基数、支出基数按标准和范围核定。参照下村、工业基地建立初始享受的财政体制待遇,成立后第一、二年即、2012年其收入不予上解,年按收入减除支出基数、土地使用税和区本级企业区分成基数后,15%上解区本级。

5、仙来管委会、新亚新管委会、工业基地、下村工业基地、经济开发区所有教育费附加全部上解区本级,专款专用,不计入收入分成范围。

七、其他有关事项

1、省5个共享税中,资源税100%留给乡镇,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不含、下村工业基地和经济开发区)、土地增值税的40%部分全部上解区本级,工业基地、下村工业基地和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税100%留用。

2、国税部门征收的建筑、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规模不变,超收入基数部分财力继续实行区、乡五五分成。

3、自年起,耕地占用税、契税划归地税部门征收,但收入级次和考核办法仍然不变,即区内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企业、单位交纳部分归区本级,对乡镇的任务考核也不包含在内。

4、因杭南长高铁属省部合资、合作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从各地区受益的建设项目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收入和其他相关税费中解决,省财政已按沿线县(市、区)境内的里程数按总投资3.5%的比例分摊给各县(市、区),并通过年终结算办理上解。因此,该项收入规模、财力都归区本级。

5、市地税局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划转全部属区本级。

6、由于个人所得税超基数部分省分成40%,因此乡镇(办、管委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上解区本级。

7、由于本轮体制支出基数中已包括出台的各项增资政策(含13个月奖金),因此,体制执行过程中,对已出台的增资政策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补助,一律归属区本级。

8、体制执行期间,人员经费除上级有补助外,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一律由乡镇(办、管委会)自行解决,自求平衡。

9、体制执行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财政体制或税种重大调整,本体制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