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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维护国家利益统一战线组织。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为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推动红河新发展中的作用,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推进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依照“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顺序”要求完善党政议事规则,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做到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通过、先协商后实施,并加强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进一步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关系工作全局、国计民生的重要思路、重要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政府工作演讲征求意见稿;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演讲草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演讲草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演讲;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重大产业规划、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关系人口、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及社会保证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和重大体制改革的举措;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等;全州统一战线方面的重要问题。党委在同级人民政协与各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进行。
2严格政治协商顺序。协商议题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年初召开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根据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全年协商计划布置,经党委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实施。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由提出部门直接向党委、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党委、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审定。协商议题确定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政协提供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必要条件。需要协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有关部门一般应在协商日前15个工作日送交政协,临时议案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交政协。政协党组要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依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具体安排、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与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并就协商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综合整理协商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以《协商纪要》或建议案、提案等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规定需要进行政治协商的议题,提交党委、政府决策时,应附上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各级党委要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有关部门就政治协商的组织实施、督办反馈等工作进行沟通、协调和研究。各级党委要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联席会议制度,对政协通过协商形成的建议案,由党委、政府领导阅批,有关部门落实后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反馈料理情况。
3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听取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疏通民主监督渠道。要强化政协的民主监督,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督查事项,可邀请政协参与。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健全交办、承办、督办、回复、考核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政协领导牵头督办重点提案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协提案工作在民主监督中的质量和成效。强化政协对重要决策贯彻、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和重大项目推进的监督,积极支持委员通过视察、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民主评议、参与党委、政府组织的调查检查等民主监督活动。要积极支持政协开展委员视察、参与工作检查和对党政部门工作的民主评议,鼓励政协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和新渠道,支持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参与党委政府组织的调查检查等民主监督活动。要进一步推进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特约监督员工作制度。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
4完善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适时通报重大项目推进、重要公共政策落实情况等。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1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在政协主席会议上通报1次工作情况。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在政协主席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就重要工作作专题情况通报。政协组织要及时向政协委员提供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使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政协坚持密切联系,经常沟通意见、交换信息。
5完善落实责任制度。要将党政部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情况纳入部门工作考核的范围。可作为考核被评议部门的参考依据。对政协开展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该办未办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认真研究、处置、答复的党委、政府要予以通报批评。
6完善支持人民政协开展重点调研视察的工作制度。要支持人民政协就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等重大问题。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政协实施年度重点调研和视察工作,党委要主动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政府要提出相关建议。政协要制定调研视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调研视察效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作、主动配合政协开展调研视察活动。要重视政协调研视察效果的吸收和转化,努力使优秀的调研视察效果转化为决策依据和政策措施。
7完善人民政协提案料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领导督办、领办提案的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领办重要提案。认真落实提案料理工作制度,不时创新提案料理方式,努力提高提案料理质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重点提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进行重点研究和办理,并及时反馈。要认真听取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对已办理的提案继续进行跟踪和落实。努力推动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提案工作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和管理科学化。
8完善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制度。高度重视来自人民政协的社情民意信息。要进一步疏通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置并反馈情况。
9完善对人民政协履职效果督办和反馈的工作制度。要认真料理人民政协调研视察演讲、提案、建议案。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送的重要调研演讲、建议案的料理落实情况,由党委、政府每年集中向政协会议通报。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部门要加强对料理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二、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围绕推动红河新发展献计出力
10支持人民政协把推动红河科学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要充分发挥政协在推动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献务实之策。支持人民政协研究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选择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开展调研、视察和协商议政活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州各级政协要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桥头堡建设的重大机遇,围绕“十二五”规划和建设绿色经济强州、工业经济强州、民族文化强州、国家面向西南开放的国际化门户和区域性经贸合作模范州的目标,认真履行职能、积极献计出力。
11积极支持政协开展交流合作工作。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政协发挥上下联系指导、横向交流合作、内外广泛交往的优势和作用。争取和配合省政协组织各界人士来红河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组织在红河州的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开展活动,疏通反映红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渠道。要支持政协广泛开展与各地政协及各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各地关心、关注、支持红河的改革与发展。要支持政协充分利用联系广泛的优势,加强与海内外的联系。推动经贸科教文化交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巩固壮大维护国家利益统一战线。要支持州政协加强与县市政协的联系指导,发挥全州政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整体功能和重要作用。
12支持人民政协做好凝心聚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坚持把发扬民主、增进团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作为履行职能的重要着力点。搞好中国共产党同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的合作共事,支持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方针政策讨论协商及履行职责各项活动,维护和促进民主团结、生动活泼的政党关系。要支持政协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充分发挥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协助党和政府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促进红河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支持政协关注不同阶层利益诉求,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党和政府妥善处置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团结和鼓励各阶层人士共同致力于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红河伟大事业。
三、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
13进一步发挥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人民政协组织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重大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充分发挥各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优势。协调关系,增进共识。尊重和保证各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证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进一步加大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培养、选拔、交流力度,保证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规定的比例。
14进一步发挥政协界别的优势和作用。各级党委要支持政协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界别。增强容纳性。要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疏通界别参政议政的渠道,推动社会各界人士广泛、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促进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相处。积极探索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同政协有关界别之间、政协不同界别之间的协商交流,促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团结和谐。进一步完善政协界别活动的组织机制、党政职能部门与政协界别的联系机制、为界别活动提供服务和经费保障的工作机制,为发挥界别作用发明条件。每届政协的界别设置和届中调整,要按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操持。要在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立党派团体外的其他界别的联络工作组,统筹安排和组织这些界别的委员活动。
15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政协委员推荐、发生、撤销的方式和程序。所推荐的委员人选既要考虑其代表性。要及时增补。政协组织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向党委有关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要强化委员学习培训,保证每位政协委员在任期内至少参与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政协委员培训和履职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委员履职需要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委员参与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将委员参与政协活动的情况纳入工作量化考核,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保证其各项待遇不因参与政协活动而受影响。政协委员要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良好形象。鼓励和引导委员联系实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关注民生,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充分表达所联系群众的利益诉求。尊重和依法维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对提出批评和意见的委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向同级政协党组通报。
16进一步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政协工作的发展。切实增强工作活力和成效,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互通情况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开展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和协商。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可邀请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
17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建设。根据人民政协工作实际情况。使政协机关机构编制适应政协工作发展的需要,保证其有效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政协州县(市)驻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人事关系在各部门的单独核定编制,不占所在部门的编制。同级政协机关工作的领导同志,人事工资关系、工作用车和差旅费等,原则上由原单位继续负责;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也可根据自己意愿,经同级党委批准,将人事工资关系转到任职的政协机关。政协机关担任非实职领导职务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自己提出申请,按干管权限批准后,可料理提前退休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18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每年听取政协党组2次以上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政协工作,坚持党委、政府一位领导分工联系政协工作制度。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并认真抓好落实。
19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参与政协会议、活动和政协领导列席党政有关会议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与小组讨论或专题论坛。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重要活动期间,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安排相关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邀请政协有关领导、政协专委会和政协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
20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党委可视情况委托政协党组组织协商活动,通报情况、传达文件,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不时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保守,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21加强政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各级党委要统筹政协领导班子和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配备。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年富力强、热心和熟悉政协工作的同志空虚到政协领导班子中去。要关心政协干部的生长和进步,把政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依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政协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加大政协干部的教育培训和挂职锻炼的力度。加强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之间的交流,切实改善政协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不时增强政协机关活力。
22不时加强关于人民政协的教育、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宣传人民政协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加以安排。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政协会议、活动以及各级政协履行职能的情况和政协委员发挥作用、奉献社会的情况。新闻媒体要根据形势发展要求,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各级党委要积极组织并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校、社会主义学校的教学计划,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有关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培训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政协理论学习研究。
23积极为政协履行职能发明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解决政协工作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存在困难和问题。并确保落实。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基层政协的办公设施。
发挥作用等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各级党委在届期内要对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并通报政协党组。
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