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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开展审计通知

计算机信息开展审计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88号)精神,充分运用信

息技术开展审计工作,有效地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是适应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

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对审计机关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切实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检查工作

我市各级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信息系统及相关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

机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等资料

,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

三、加强审计监督,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数

据接口的,应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将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被审计单位不得开发和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

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及其技术资料,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测试。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审计人员应当提出

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测试。

四、积极稳妥探索网络远程审计,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网络远程审计,支持“金审”工程建设。审计机关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快与“金税

”、“金财”等工程及其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连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

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对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审计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