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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普通发票管理通知

国税局普通发票管理通知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任务,形成思想共识。

近年来,我省国税系统在推进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监控的过程中,一方面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另一方面切实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一机多票)的管理制度,同时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普通发票)票种,实施集中统一印制,逐步加强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促进了征管基础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离形势任务提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区域发展差异的问题。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领会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警惕思想误区,克服“两重两轻”(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视普通发票管理;重视查处结果,轻视管理过程)的片面和糊涂认识,确立“发票管理无小事”的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继续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争取在2010年前实现“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辩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新模式,建立发票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发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巩固集中印制成果,提高防伪科技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057号)和省局《关于印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15号)精神,继续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一方面,通过召开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现场会,提升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各市局票证管理部门要在年底以前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对没有达到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要求的企业,坚决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同时将检查结果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将根据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情况通报各地。

(二)努力提高普通发票印刷的防伪科技水平。除巩固和完善我省集中印制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之外,对各地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推荐使用茂名市国税局的地区性公众防伪措施(无色光变隐形防伪技术标识),从而方便社会公众对各地冠名发票的查询辨伪,提高税务部门发票鉴定效率和减轻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压力。

(三)加强对冠名发票印制的行政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普通发票行政审批要求,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43号)、《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69号)精神,做好冠名发票的印制工作,并要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机具(即计算机开票软件,下同)开具冠名发票,以配合国税部门落实发票管理新模式。

三、积极稳妥地推广税控机具开票。

(一)省局决定从*年11月1日起除报刊杂志订购业务等特殊行业外,一律停止受理纳税人有关申请印制手工版冠名发票的行政审批。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除报刊杂志等特殊行业外)在使用机具开票的前提下,其印制数量可控制在1年的使用期限内。纳税人原已申请印制的手工版冠名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止。

(二)继续做好有关普通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工作。为落实《关于<*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的通知》(粤国税发〔*〕193号)第一条关于“取消《*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裁剪式)的千元版、万元版两种版面的发票”的规定,具体明确从即日起停印万元版版面发票,千元版版面发票将延长到2009年6月份之后停印。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工作和印制计划。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全面启用电脑版《*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千元限额版、万元限额版,十万元限额版等三种版式),同时,为降低印刷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省局决定取消上述三种版式原有的的第四联发票(自定用途联),保持原有的三联发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收款方记帐联)。具体票样见《关于*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的通知》(粤国税发〔*〕193号)的附件发票票样。

(四)积极、稳妥开展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工作。以中石化*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为契机,在中山市国税局率先启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之后,省局将尽快完善我省推广税控收款机工作的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分行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各地征管部门要会同信息、票证管理等部门认真负责组织好试点推广工作。

(五)在停止受理纳税人有关申请印制手工版冠名发票的行政审批后,针对一些纳税人使用不符合省局规定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又不能自行开发相关软件的问题,各地应向纳税人推荐使用(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简称“税眼”系统)。

(六)各地要按照规定在发票验旧核销环节对纳税人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进行采集,为逐步实现对纳税人开票数据的票表比对、以票控税奠定基础。

四、积极创新发票管理机制,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各项制度。

(一)为确保普通发票各环节管理措施规范化、制度化,省局将制定《*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主要是针对票种核定、发票核销、发票发售等重点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实施“对使用机具开票且守法经营的纳税人放宽发票使用量的限制,对手工版发票、免税或可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从严管理”的要求。

(二)完善《*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简化代开发票的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加大对代开发票金额较大、开票次数较多的纳税人的监管力度。

(三)修订完善《*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提高发票鉴定工作质量。

五、完善我省普通发票辨伪查询系统。

省局将进一步完善国税网站发票管理系统的“发票查验”功能,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发票的信息服务平台。在大量采集开票数据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在CTAIS2.0收集的普通发票丢失、被盗、作废、非正常户流失的发票以及发票的销售日期、验旧日期等信息,使查询系统满足社会公众辩伪查询有关“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名称”、“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内容的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机具开票”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积极推广应用普通发票稽核管理系统。

六、抓好机构设置,充分发挥票证中心的职能作用。

各地要按照省局《关于重新明确票证中心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国税发〔*〕46号)精神,抓好票证中心的机构设置,加强领导,进一步理顺票证中心与征管、稽查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与沟通,把熟悉发票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领导和骨干充实到票证管理部门,得以充分发挥票证中心的职能的作用。

七、打防结合,巩固发票专项整治的成果。

(一)建立健全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各地要会同公安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并把这项工作作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二)重视发票宣传工作,努力探索发票宣传的有效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长期坚持做好发票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大厅等场所进行发票相关知识和防伪辨识方法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纳税人(用票单位)和消费者依法使用、索取发票的自觉性,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