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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检查通知

机构检查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园区、新区财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记帐业务的管理,推动我市记帐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财政部《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记帐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决定对我市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领取记帐许可证的记帐机构进行年检。现将年检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记帐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记帐业务开展情况,履行委托合同情况;

(三)、在开展业务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四)、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培训和变动情况);

(六)、记帐机构20**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年检时间和方法

持有记帐许可证的各记帐机构应按照年检内容的要求,在20**年1月20日前向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年检材料。市属单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各市(县)、区所属单位报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科,由各市(县)区财政局初审汇总后于20**年1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市财政局将依据财政部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各记帐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并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在年检中,发现有从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较差,或机构业务不规范,没有认真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和国家造成一定损失的,或转让记帐许可证书,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不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报和年检材料,或者拒绝接受发证机关管理的,在开展业务中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撤消其记帐机构并收回记帐许可证书。对于通过年检的记帐机构,市财政局将通知被检记帐机构,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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