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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服务意见

出租房屋管理服务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基层社区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创造平安和谐社会环境,根据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和省综治委《**省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湘综合委[200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区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按照“党政牵头、综治主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实有人口管理,着力加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陈善美任顾问,市政府副市长杨冬英任组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公安局局长李介德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口和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房产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金冬生任主任,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公安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市城区、各县(市、区)城关镇的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服务中心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综治干部、派出所民警、计生专干、社保专干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各社区居委会设立“实有人口呼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在“服务中心”的领导下具体承担管理服务工职能。服务站站长由社区主任兼任。服务站工作人员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含社区民警)组成。

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根据工作需要,可按1000户或3000人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适当聘请专职或兼职协管员。

三、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科学运筹,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综治部门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明确工作要求,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考评。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掌握实有人口信息,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及时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计生部门负责对实有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为实有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女妇提供生殖健康监测和避孕措施等方面的服务。

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区服务站工作的开展;全面掌握街道边区内的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全面;及时掌握、更新信息,并按时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上的协调和配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收集服务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周到、实惠的优质服务,如为服务对象代办有关证照、手续,开展劳务中介、教育培训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服务站”负责采集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信息,并及时录入**市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系统数据库。查验《暂住证》、《婚育证明》;负责房屋租赁备案证件办理、治安责任书签订,受委托开展一些税费收缴工作;负责调处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方面的纠纷;完成其他相关职能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实有人口管理,加强和改进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明确专人负责,从人、财、物等各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各职能部门在街道(乡镇)一级的组织至少明确1名专职工作人员配合“服务中心(站)”开展工作。

(二)澄清底数,规范管理。一是要全面澄清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组织,综治、公安、民政、房产、计生、地税、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等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以社区为实战单位,按照“以房管人、以房找人”的实有人口管理要求,开展全面的房屋清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在清查中,要深入到住宅楼、写字楼、商业(饮食)网点、娱乐休闲场所以及工厂车间、建筑工棚等供人居住的场所进行拉网式清查登记。对出租房屋户要实行与房主和承租人见面,对出租人采取“三证合一”(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对承租人采取“四证合一”(身份证婚育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的清查法,做到小区不漏楼,楼栋不漏户,户不漏人,认真摸清辖区内实有人口和房屋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各类流入人员和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对在清查中发现的诸如未办理出租房屋租赁手续、无暂住证、无婚育证、无工商、税收证照经商等各类问题,要一一登记备案,以备处理;要结合清查行动,及时发现实有人口、出租房屋中的吸毒贩毒、黑恶势力及“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等一批违法犯罪线索;抓获逃犯及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二是认真搞好信息采集。要按照辖区实有人口居住房屋情况,详细填写《实有人口信息登记表》和《房屋信息采集表》。要突出抓好出租房屋中承租人和各企事业单位、娱乐休闲场所等聘用、留宿人员(三天以上)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信息的采集。对有前科劣迹或违法犯罪嫌疑的,要认真记录在承租人登记表中,并发函调查。辖区内暂住人口、出租房屋见面入户登记率要达到100%,办证率达98%,并全面核对、录入微机,实现信息共享。三是要加强整治,规范管理。对集中清查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从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出发,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改进的工作措施。在清查中,对符合出租房屋要求的,出租房主要限期到房产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到社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到“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依规交纳出租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费,到税务部门或委托机构依法交纳税收。对“四证不全”的承租人要限期办齐有关证照。要依法取缔非法房屋中介组织,建立监督约机制健全的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出租房屋管理,把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大力加强、规范宾馆旅社、个体旅店、房屋出租户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治安责任。要切实掌握每一个租住人员的情况和变动信息,重点掌握身份不明、收入不稳定、无工可做、昼伏夜出、经常换址及有劣迹、有违法犯罪嫌疑等人员的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要加强治安整治,劝返盲流人员,整治治安乱源,消除安全隐患。要搞好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社区人员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人口信息准确、鲜活。要建立健全城镇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社区治安巡逻、看门守栋、实有人口治安管理等各项工作措施。

(三)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能清晰、功能互补的工作格局。一是推行社区属地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依托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人口登记、统计、计生、劳动保障、教育等业务“一站式”管理,提供“一条龙”服务。建立社区协管员队伍,由县(市、区)领导小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县(市、区)职能部门及街道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二是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市及县(市、区)两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业务指导;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不允许发生推诿、扯皮或争权争利、工作脱节等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由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掌握辖区内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动态,及时研究和落实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对策与措施。市及县(市、区)两级的公安、人口和计生委、房产管理、税务、工商、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在暂住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手续前,要查验和留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出租房屋意见证明。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公安、人口和计生委、工商、税务、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要加大对暂住人员所持身份证、婚育证、暂住证和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证明的催办督办力度,暂住人员所持相关证件要齐备。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社区服务站要将掌握的辖区内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街道服务中心,街道服务中心对上报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后,按月报备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

(四)建立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各部务工作。为确保“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这一机制能长期有效运转,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把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