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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通知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效地保护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仲裁是国际通用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世贸组织成员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途径。随着我国开放领域的逐步扩大,各种对外经济交往越来越多,就要求我们必须了解并掌握这一法律制度。仲裁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愿、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为当事人保密等特点。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和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的企业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仲裁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自觉性,熟悉掌握仲裁这一解决经济纠纷的有力法律武器。

二、全面做好各类格式合同的修订工作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是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也是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经济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等,都要按照《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印制、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彻底清理、修订,废止所有不符合文件要求的旧的合同文本,按照国办所发文件要求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凡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文本,在本通知下发后两个月内进行修订,年底前停止印制、销售、使用一切不规范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市政府将组织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工商局、**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加强对国有及涉外企业《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以财政性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合同责任制度、委托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合同统计制度、合同审计制度、合同培训制度和合同检查制度等现代合同管理制度。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我市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的涉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选定为**仲裁委员会。凡因合同签订失误或因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失当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努力为仲裁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四五”普法教育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熟悉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地做好仲裁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仲裁法律意识;合同公证、登记机构在对合同进行公证、登记时,要指导当事人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对仲裁或诉讼进行约定。**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要主动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建立联系,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在各经济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建立仲裁工作办事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共同为推动仲裁事业发展,保障和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在**年12月底以前,制订出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