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

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3日放假,共三天。其中1月1日为法定假日,将*年12月30日(星期六)、31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分别调至*年1月2日、3日,*年12月30日(星期六)、12月31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2月18日—24日(即农历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18日、19日、20日为法定假日,将17日(星期六)、18日(星期日)、25日(星期日)三个公休日分别调至21日(星期三)、22日(星期四)、23日(星期五);24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7日、25日上班。

三、“五一”:5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4月28日(星期六)、2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4日(星期五)、7日(星期一);5月5日(星期六)、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28日、29日上班。

四、“十一”:10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9月29日(星期六)、30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4日(星期四)、5日(星期五);10月6日(星期六)、7日(星期日)照常公休,9月29日、30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假期;不得铺张浪费,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