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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供热事故处理方案

区政供热事故处理方案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确保城市供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区境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均适用于本预案:

(一)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各供热企业重大设备、设施事故,重大锅炉、压力管道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等;

(二)煤炭供应紧张影响企业正常供热;

(三)因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造成区域停供或大面积停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重特大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重特大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监局、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卫生局、广播电视台、环保局、人社局、供电公司、热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职责如下:

(一)应急领导小组

配合市重特大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好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决定人员、车辆、物资的临时调度,以及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重特大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指令。

(三)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调度指挥,行使应急领导小组的职权。

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处置的宣传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负责制定处置和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进行现场指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负责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区安监局:协助做好事故现场指挥工作,负责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工作,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协助做好事故现场指挥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开展伤员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供应。

区质监分局:参与锅炉、压力管道抢险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区环保局:参与现场环境污染的处置。

区监察局、人社局、总工会、工商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区广播电视台:根据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对事故现场及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报道,向公众传播突发事件信息。

区消防大队:参与制定抢救方案,参与组织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供电公司、热力公司:负责应急处置队伍的组织工作,负责煤炭等供热物资的临时调配。

各相关镇街:负责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估

我区可能发生集中供热重特大安全事故危险目标为:

(一)由于建筑物、构筑物占压,载重车辆碾轧等原因造成管道爆裂,引起大量热水泄漏;

(二)由于建设不规范、违规操作或设施维护保养不完善造成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及引起的火灾;

(三)由于供热用煤断缺,引起大面积停暖。

四、应急体系及演练

(一)应急救援体系。

1.各供热企业成立事故抢险队,由供热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抢险队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电焊工不少于3人;

2.公安消防队伍。

(二)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

1.各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供热设施设备情况,储备常用配件;

2.各供热企业的专业抢险队应至少配备抢险工具车1辆、电焊机2台、隔热服2套及其他必备工具;

3.各供热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储备相应燃料。

(三)应急处置演练。每年供热开始前,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国内外各种供热安全生产事故的经验教训,组织对各供热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抢险队人员、设备、设施配置情况;抢险队反映能力及业务技能等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领导小组抢险指挥能力、业务技能、设备、设施、配件、材料准备以及预案可行性等有关情况。各供热企业应制定具体应急处置预案,每个采暖期前组织演练不少于2次。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告电话。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受理人必须在5分钟内将情况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电话。对可预见的影响供热运行的事件,需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简要经过;

4.已经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救助要求;

5.事故报告单位、人员、通信方式等。

(三)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

(四)区城管、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工作人员搞好现场保护,维护好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因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确需移动物品时,需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并拍好录像,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场、保留痕迹和物证。

六、事故应急处置

(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由组长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要求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指挥部可调用有关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处置措施

1.煤炭供应应急措施。各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前,应按国家规定筹备储存相应数量的煤炭,在供热期内一旦某个供热企业由于突发原因发生断煤现象,区应急领导小组可紧急从其他企业调配煤炭,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

2.一般事故应急措施。一般供热事故抢险原则上由各企业自行负责。各企业应成立紧急事故抢险领导小组,企业一把手任组长,担任本企业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员。(1)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分别制定锅炉、汽机、发电机组、管道、换热站等各种情况下的抢险预案。(2)抢险队负责企业内部一般事故的处理。需实施全区统一抢险救援任务时,自接到命令后,20分钟内必须到达事故现场,抢险队员须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直接指挥。(3)供热期内,各企业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

3.重特大供热事故应急措施。当区内某一供热企业发生重特大供热事故,企业内部难以解决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将组织其他企业的抢修队进行支援。城区其他非集中供热的小型供热企业发生事故时,也可以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求援,应急领导小组将统一调度骨干企业的事故抢修队紧急支援。

(三)担任应急处置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做出撤离现场、结束处置的决定。

本预案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