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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人员薪资支付情况检查方案

务工人员薪资支付情况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从即日起至1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全县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交通和水利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

4、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情况。

5、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普法宣传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守法和维权意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开通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在此阶段,企业要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县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县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优势,依靠网格内劳动保障员向用人单位广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好拖欠工资案件的上报工作,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涉嫌欠薪逃匿案件和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查处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处置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组及时上报。

三、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组,具体负责统一部署和指导全县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和检点,认真组织,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每个部门都有专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确保通讯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强化企业守法诚信的观念,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要在辖区内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设立维权告知牌或公示牌;对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维护社会稳定,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建立互通情况工作制度,对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欠薪工作合力,确保执法检查能够取得明显实效。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住建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查处建设领域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政办发〔2009〕50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资保证金,并对建设领域未按时兑付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监管,配合人社部门查处交通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砖瓦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并配合人社部门查处砖瓦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案件。

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行业进行重点监管,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安监部门对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对煤矿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案件及时进行处理。

国资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照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行、银监、供电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认真排查,严格执法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检查的行业企业类型,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两网化”监察信息资源优势,实时掌握本辖区企业的用工情况,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况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综合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提请县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企业,也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快查、快立、快处”,对有争议的案件,能够立案受理的,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可采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方式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在欠薪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将其作为开工、竣工的审查条件。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通过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快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六)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材料

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同时要做好对疑难案件的收集工作。各乡镇(丹凤城区管委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并做好接受省市督查组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专项检查活动的每个阶段,都要收集资料、整理数据,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并按时限要求将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