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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事宜通知

公文处理事宜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确保市委、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准确、及时、安全、保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文报送规则。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向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同)报送公文,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党委(党组)名义报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如需市委知道的,主送单位可写“市政府并报市委”,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市委办公厅作阅件处理;如需市委批办的,必须先由市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后转报市委,不得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或直接报市委。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除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报领导者个人。向市委、市政府报送请示件要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类文件中夹带请示事项。如请示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协商不一,应在请示中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后呈报。有时限要求的请示事项,应至少提前一周上报。

二、严格履行文件制发归口办理程序。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严格履行文件登记、审核、签发、复核、送印、分发(公布)等程序,其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制发或公布。对报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市委工作部门要向市委呈报发文请示,由市委办公厅审核把关,确定该发的送市政府会签后,报市委领导审签;政府工作部门要向市政府呈报发文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确定该发的呈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履行发文程序。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搞党政联合发文,对涉及市委有关方面工作或全市重大事项的,可报请市委同意后,冠以“经市委同意”字样,由市政府自行发文。

三、坚持公文运转分口办理。按照党委、政府的职权范围接收、办理文件。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厅按程序呈批、转办,如需市政府领导(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批示的,应转市政府办公厅呈送领导批示后,由市委办公厅继续办理。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如需市委领导审定的,应转市委办公厅呈送市委领导批示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继续办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接收、转出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文件,转出方不再办理;领导有明确意见的,按领导意见办理。

四、加强领导批示件管理。市领导批示件(含复印件)按工作机密文件管理,要建立健全相关保密管理制度,责成专人负责办理,不得随意扩大阅看范围,不得私自翻印、外传和留存。对关涉敏感、重大事项的市领导批示件,承办地区和部门应口头传达部署,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将领导批示件直接批转或复印下发。为贯彻落实或宣传报道之用,确需将领导批示原文转载、刊登或引用部分内容的,必须事先请示领导者本人;重大事项、敏感事件,必须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

五、严格执行简报(刊物)审批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简简报(刊物)的有关要求,新办简报(刊物)必须按序列分别报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各种简报(刊物)。要按规定范围发放简报(刊物),严格控制印数,不得擅自扩大发放面。一般不得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报送简报(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