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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制止发生农村债务通知

区县制止发生农村债务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我区乡村两级债务数额大、涉及面广,形成的时间长、原因复杂,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年底前全面遏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按照国办发[2005]39号文件的要求,围绕自治区确定的目标,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乡(镇)人民政府的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摸清底数。为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奠定良好基础

各市、县(市、区)、乡(镇)要对12月底以前的乡村两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建立乡村债权、债务登记台账,并对清理出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确认和锁定,为逐步化解乡村债务做好准备。清查乡村两级债权、债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一)逐乡(镇)、逐村进行统计。

(二)在乡(镇)、村的财务公开栏分别公布本乡(镇)、村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债权、债务的金额、形成时间和原因、债权人、债务人)。

(三)乡(镇)债权、债务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村债权、债务经债权人、债务人及村民理财小组确认后,再由债权人、债务人办理债务、债权确认手续。

(四)各市要将已确认的乡(镇)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及汇总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各市要将已确认的行政村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并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农业厅。

三、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强化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是从源头上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的重要途径。要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加强村级债务核算,建立村级债务监测机制,强化对村级债务的监督。必须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坚决制止继续向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指标或以这一指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的做法。必须改革乡(镇)经济管理制度,坚决停止和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同时要认真做好乡(镇)建设项目的清查、清理工作,凡由乡(镇)人民政府举债建设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对拒不清理或继续举债搞建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过去为经济活动提供的担保,要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退出担保。

四、建章立制,构建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制度、村级“一事一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引导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因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还债”、“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

五、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立案查处,不仅给予当事人政纪处分,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其上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扎实开展。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市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和新发生债务化解工作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两部门汇总综合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适时对本地区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和新发生债务化解工作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