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市区排污许可证监管方案

市区排污许可证监管方案

为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文件《关于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通知》、《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特制定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和办理程序。

一、排污许可证实施范围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粉尘、噪声或固体废弃物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医院、餐饮娱乐服务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必须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发放权限

1、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负责三区环境统计范围内非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营业面积600㎡以下餐饮业除外);营业面积600㎡以下餐饮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由辖区环保局负责。

2、市环保局监管处依据市环保局下达的排污总量,负责对重点污染源企业核算下达排放量,行政审批处发证。

3、一市两县环保局发放除重点污染源和《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规定由国家、省级和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

(一)、新审批项目排污许可证的办理

1、餐饮娱乐服务业登记表类项目:提交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工商名称核准备案、法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原件)、辖区环保局审批、验收意见、餐厨垃圾处置协议,手续齐全,各辖区环保局现场办理排污许可证。

2、餐饮娱乐服务业报告表(书)类项目:提交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工商名称核准备案、环评批复、验收意见、餐厨垃圾处置协议,由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核算排污量后办理排污许可证,现场办结。

3、工业企业登记表类项目:提交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有固废产生的需提供固废处置协议),手续齐全,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办理排污许可证。

4、工业企业报告表(书)类项目:提交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有固废产生的需提供固废处置协议,有危废产生的需提供处置协议和转移联单)后,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依据该项目环评文件、生产工况及《验收监测报告(表)》核算排污量后办理排污许可证,现场办结。

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依据环保部门下达的排污总量,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受理,监管处核算下达排污量,政务大厅环保窗口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建设项目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办理

1、餐饮娱乐服务业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办理:在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开设的餐饮娱乐服务业,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单位,由于天然气管网铺设不到位等原因,由辖区环保局审核给予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2、工业企业的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办理:对建厂时间早,不符合城市规划,暂时无条件搬迁的企业,由辖区环保局出具意见,给予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证年检换证

1、餐饮娱乐服务业项目:持证单位在年检时提供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辖区环保局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审核专用章。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提供上一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辖区环保局现场更换排污许可证。

2、工业企业类项目:持证单位在年检时提供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辖区环保局书面意见,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审核专用章。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提供上一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及辖区环保局意见,交回旧证,手续齐全,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更换排污许可证。

3、重点污染源企业:重点工业源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受理,监督管理处依据排污总量,核算下达排污量,政务大厅环保窗口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核发。

1、未按期完成国家、自治区、市下达的总量控制任务,减排工程延期投运的;

2、无环境应急设施,无环境应急物资、应急预案、演练等应急制度且责令整改后不到位的;

3、未按照要求进行“一企一档”管理,环保档案不规范的;

4、环境违法行为没有纠正的;未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5、不按规定使用城市集中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的;

6、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7、不按照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或拒绝接受环保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排污情况进行检查的;

8、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

1、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持证单位必须在每年发证日期之前三十日之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医疗机构、锅炉房的到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进行年审;餐饮业到辖区环保局进行年审。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排污单位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医疗机构、锅炉房的到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申请换证;餐饮业到辖区环保局申请换证。

3、对于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向环境中排污的单位,由辖区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要求补办排污许可证。

4、当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地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存储、利用或处置场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在发生变更前三十日内向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重新申请换证(辖区环保部门出具意见),餐饮业到辖区环保局重新申请换证。

5、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排污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

6、因转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在十日内到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十日内予以批复同时回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餐饮业到辖区环保局办理。

现场监察、检查的执行由三区监察大队负责,审核由窗口负责。营业面积600㎡以上餐饮业现场监察、检查、审核及600㎡以下餐饮业现场监察、检查、审核审批由辖区环保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