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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房专项清理整顿方案

违章建房专项清理整顿方案

当前,我区农村村民违法违章建房现象比较严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加强农村土地和规划管理,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村民违法违章建房清理整顿工作。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为指导,通过国土资源部门与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对农村村民违法违章建房现象进行专项清理,坚决制止村民违法违章建房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开创我区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清理范围和对象

以乡镇(办)为单位,对全区年1月1日以来至今新增农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理整顿城中村、城市郊区、工业平台、集镇周边村民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使用土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滥占乱占耕地等违法违章建房的行为。

三、清理整顿内容

(一)搞好宣传发动,提高认识。区政府组织召开各乡镇(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动员大会,大造声势,提高认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逐村逐户拉网式排查登记,不留死角。

(三)以所在乡镇(办)为主,各成员单位全力支持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四)检查验收,形成工作总结。

四、成立清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至4月11日)

(1)区、乡镇(办)、村(管理处)层层召开专题会议,广泛进行宣传发动。

(2)各乡镇(办)根据本乡镇(办)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建专门工作班子,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张贴标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依法依规建房的重要意义。

(二)调查摸底(4月12日至4月25日)

(1)逐户核实情况。

(2)对存在违法违章的建筑物进行面积丈量和宗地登记。

(3)对违法违章建筑物进行审查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整改阶段(4月26至5月20日)

(1)各乡镇(办)对违法违章建房当事人者下达处罚告之书,并督促执行,组织力量收缴罚款、追缴各项税费、补办相关手续,或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等,各成员单位全力支持和配合。

(2)各乡镇(办)对村民建房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21日至5月31日)

(1)各乡镇(办)上交本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整改报告等材料,接受区村民违法违章建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2)建章立制。区、乡镇(办)、村(管理处)层层签订村民建房土地和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工作职责和奖惩标准。

六、处理办法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的建筑物,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耕地上“开天窗”建设的建筑物;

2.擅自违章加层、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3.已责令停建但仍在继续违法施工的建筑物;

4.超出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为圈占土地而非法建造的围墙或其他设施;

5.超出批准面积多建,且不符合建设规划或影响他人行使合法权益的建筑物;

6.不在批准范围、易址建设的,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建筑物。

(二)在城市规范区外,违法违章建筑物处理办法:

1.此次联合清查对村民正在兴建的违法违章建筑物要坚决予以制止;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选址独立、乱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建房尚未作过处理的原则上一律拆除;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的村民违章建房尚未作过处理的实施罚款处罚后,责令交清有关费用后依法补全建房手续。

4.罚款标准为:违法占用水田水塘按30元/㎡罚款,违法占用旱土、园地、林地按20元/㎡罚款,违法占用其他地类的按10元/㎡罚款。

5.对擅自批准、越级批准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次清查工作中的所有罚款全额上交区财政,补办手续规费由各相关单位收取。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配合,各司其职。此次清理整顿,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和乡镇(办)要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稳步推进,严格土地和建筑审批权限;加强巡查,对新发生的违法违章建筑物要坚决予以制止,及时拆除,切实完成好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二)坚持查处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违章建筑物的处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章建房清查的情况,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当事人要做好说服引导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因未严格执行清理政策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工作措施到位。在清查处理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严禁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相关单位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对可以补办手续的,必须持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材料以及罚款收据,方可办理手续。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办)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对各地今后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受理,否则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