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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季休渔管治工作方案

伏季休渔管治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年伏季休渔管理各项工作,根据农业部区渔政局月日在召开的年度休渔工作会议以及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年伏季休渔管理方案的通知》(琼海渔函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海洋生态资源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通过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证集中”的伏休目标,确保“防火、防盗、防台风、防污染”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市海洋与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休渔时间、范围和对象

(一)休渔时间。

从年月起至月止。

(二)休渔范围和对象。

在北纬12度以北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海域(含北部湾)。除单层刺网、钓业外,禁止其它所有作业类型生产。

三、实施步骤

年休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休渔工作的领导,成立万宁市年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凤花担任,副组长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李宁、市公安边防支队长梁乔担任,成员为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赖同志、潘同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翁同志,沿海各镇分管渔业工作副镇长,各边防派出所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赖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制定方案,明确分工。

各相关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本单位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相应成立伏季休渔领导机构,抓好落实。工商、边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年休渔工作做好。

3、召开会议,周密部署。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召开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和渔业镇、渔业村委会参加的休渔工作动员会,传达农业部区渔政局月日在召开的年度休渔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市今年休渔管理工作,签订休渔目标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

4、调查摸底,落实船数。

为准确掌握我市应休渔渔船和渔民数量,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人员深入渔港渔村,核实本辖区应休渔对象数量(分作业种类),做好造册登记,张榜公布,让社会共同监督,增加透明度。

5、扩大宣传,提高认识。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悬挂横幅、张贴通告及标语、宣传车、宣传艇、工作人员深入渔村渔港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国家伏季休渔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休渔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以取得社会各界和渔民群众对休渔工作理解和支持,自觉执行好休渔制度,使伏季休渔工作顺利实施。

6、严格休渔制度,按时进港休渔。

各相关镇要规划好各类渔船停泊区域,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及时通知本辖区的应休渔船在月日时前全部进港休渔,并有序停泊。做好封存网具、集中证件管理。实现船进港、网封存、证集中的管理目标。每艘休渔船要留人值班,保证24小时有人看管渔船,确保安全。

(二)实施阶段。

1、加强渔船监管,切实抓好渔船安全。

休渔期间,沿海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对港内停泊的休渔船只的监管,重点渔港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分区管理,分片包干,并定期检查码头、冷库、市场,不允许其销售和加工入库违规生产的水产品,严防休渔船只违规出海作业。

休渔期间,渔船停泊集中,又处在高温和台风多发季节,容易引发各类事故,要做好休渔船只安全工作,认真落实休渔船只“防火、防盗、防台风、防污染”措施。加强防火工作是重点,要做到“三个不准”:不准把汽油、柴油、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留在休渔船上,不准在休渔船停泊区进行电焊、风割和燃放烟花炮竹等,不准在休渔船停泊区装卸、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加强海上巡逻监管。

中国渔政46121号、46122号渔政执法船及其执法人员要加强海上巡逻监管,严厉打击休渔违规作业渔船,发现一宗处理一宗,违规情况较严重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从重从严进行处罚。要严厉打击违规捕捞行为,特别是炸、电、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休渔期间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62223485。

3、为渔民提供优质服务,做好休渔渔民培训。

认真抓好渔民培训工作,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生产技能。引导协助渔民做好修船、修机、补网工作。休渔期间要坚持以人为本,要把关心困难渔民生活作为休渔的大事来抓。要深入渔区了解渔民的生活情况,争取解决困难渔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消除渔民的后顾之忧,保持渔区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总结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

1、加强海上执法巡逻管理。开捕后,大量渔船集中出海生产,海上监管任务繁重,市渔业主管部门在教育渔民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组织执法力量加强海上的监管,及时查处违规生产渔船,切实巩固休渔成果。

2、休渔工作结束后,沿海各镇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具体的措施及建议,于月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市伏季休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通报表彰。

四、有关要求

(一)为了便于管理,休渔渔船原则上回原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需在我市休渔的外地渔船,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拟停泊港所属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监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实行,发现未经同意擅自进港渔船,应强行遣返原籍港。到外港休渔的渔船必须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休渔管理规定。

(二)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准将休渔作业类型调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非休渔渔船也不准携带休渔作业类型的渔具出海生产。

(三)要实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四)为确保伏季休渔工作目标的完成,要求做到休渔期间,各级相关部门要采取得力的措施,坚持以陆地管理为主,海陆结合的原则,把好港口、码头、市场、冰厂、冷库、油库等部位的监管关,同时加强海上巡逻检查,做到立体监管,确保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