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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和收入调查工作方案

居民住房和收入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的通知》(琼府办〔〕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调查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摸清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底数,对于科学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数量、种类和户型结构,有计划、有目的地推进这项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按时保质完成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调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一)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同志兼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驻各单位各自成立调查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方案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对调查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调查工作经费;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居民家庭人口及户籍等数据资料,并配合做好调查员入户调查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提供低收入(低保)居民家庭户数、人口等数据资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居民家庭就业、社会保障等数据资料。

(二)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料汇总分析小组和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工作督导小组。

1.资料汇总分析小组

资料汇总分析小组负责做好资料审核、建档、汇总和分析工作;督导小组负责对工作进度进行督导。

(三)冲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居民(非农业人口)的入户调查和统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含农垦系统教职工)人员的入户调查和统计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系统人员的入户调查和统计工作;市就业局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调查统计;市国资办负责全市国有企业职工的入户调查和统计工作;各乡镇站、所由上级垂直主管部门负责入户调查和统计工作。

三、明确调查的对象、步骤和方法

(一)调查对象和内容。包括全市城镇(7个乡镇)所有非农业人口。财政供养与非财政供养要分别统计。

1.市公务员单位、市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市直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含工勤、公益岗、聘用、自筹人员),离退休人员。

2.乡镇政府机关和各站、所工作人员(含工勤、公益岗、聘用、自筹人员),离退休人员,乡镇政府所在地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

3.市国有企业、市属农场人员。

4.、社区居民(冲山镇非农业人口)。

5.省驻各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企事业人员。

调查对象以家庭户为单位,为避免重复,夫妻双方以男方为调查登记对象,单亲家庭以单方调查为单位。

调查具体内容见《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表》(附件1),重点采集各阶层群众住房、收入现状和住房需求。同时,还要对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和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填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表》(附件4)。调查工作结束后,要按《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汇总表1》(附件2)、《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汇总表2》(附件3)、《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汇总表》(附件5)进行汇总,形成各类统计数据。

(二)调查时间与步骤。调查工作从开始,至结束,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前期准备。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人员,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城镇居民进行耐心的政策讲解,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争取城镇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步,组织培训。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包括讲解调查方案、各类调查表填写要求、调查数据质量审核等。

第三步,入户调查。由各调查工作小组按方案要求分阶段、分级、分片区方式逐户进行调查。同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建筑面积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确定,没有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的要实地勘测。

第四步,审核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驻各单位收集整理调查数据后,采取交叉审核、逻辑审核等方式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的调查表于年月日前报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数据进行分析,并撰写《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分析报告》上报省住建厅。

(三)调查方式与方法。本次调查采取逐户普查和统一报表格式、统一上报内容、分级分区域实施、逐级逐片汇总的方式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驻各单位调查工作小组要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工勤、司机、公益岗、自筹等人员)的入户调查和统计工作,财政供养与非财政供养、在职与离退休、市区与乡镇要分别统计上报。被调查人和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调查表上签名,社区居委会及乡镇政府(或单位)要在调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四、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完成好调查工作任务

(一)确保调查质量

调查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意识,把好登记关,对调查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住房情况(房产证、购租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家庭收入情况等逐项核实。、社区居委会、各乡镇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驻各单位、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调查数据逐级审核,严把登记、录入和抽检关,防止出现差错、遗漏或重复,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严肃工作纪律

1.要求各乡镇、市直机关各单位、省属驻各单位于月日前将本单位调查机构、调查工作队员名单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2.被调查的城镇居民要如实填报住房和收入状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

3.有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对调查对象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随意,不得人为修改调查数据,不得徇私舞弊、推诿扯皮,否则将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实施惩戒措施

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及规划编制已纳入省政府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驻各单位要按本调查方案要求,以普查方式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摸清辖区或本单位内所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的住房和收入底数,不得以抽样方式代替普查。年月日前未按本调查方案要求完成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不按本调查方案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的及公有住房没有备案的单位,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不得受理该单位人员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