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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人事管理制度

卫生局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规范人事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确保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组织路线、干部政策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我局行业特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工作的领导及程序设置

1、我局人事工作实行局党委领导下,分管领导向党委负责的管理制度。一切人事决定必须经局党委研究做出。

2、对干部职位的任免原则、调动及对职工的奖励均采取单位推荐、群众评议,办公室考察后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二、对干部职位的任免原则、标准及条件

1、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2、标准为:思想品质好,工作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强、奉公守法、无不廉洁行为。

3、条件为: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国家干部、有5年以上从事本行业工作经验、无劣迹的本局工作人员。

4、对犯有严重错误和不胜任部门领导工作或其它原因需免去领导职务的,由分管领导和所在部门研究报请局党委,局党委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相应决定。

三、中层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调动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中层领导或一般工作人员,由部门和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局党委研究决定。

2、对个人提出工作调动要求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由被调入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由局分管领导向局党委会议提出并研究决定。

3、对不服从调动、调整的工作人员,可暂时待岗,待岗期间本系统内自找接收单位上岗。

四、接收录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录用原则:必须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职位空缺需要而定,录用人员必须由县编委部门同意。

2、各下属部门或个人,未经主管局同意,不得擅自同意或答应录用人员的口头申请,必须由局统一根据需用情况安排。

3、下属各部门需录用临时工时,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向局写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录用。

4、对退伍军人的接收、安排,必须由局党委会研究决定,下属各单位不得擅自答应或接收。对接收安置的人员,原则上一律下基层卫生院工作。

5、对非组织部门安排要求调到我单位工作的,除特别需要的技术人才及本系统内股级以上干部子女可适当照顾或对我局的发展有重大关系的,一律不予接收。

6、录用、安排工作人员,手续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个人不得越级办理。

五、对干部职工的劳动保障、退休、辞退制度

1、劳动保障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2、干部、职工退休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个人通过关系对原始记录改动,一经查出,必须纠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3、职工疾病(包括退休人员)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均由本人负担,离休人员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4、对常期病休或其它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不能享受有关待遇。

5、职工在外的一切行为(个人受伤或致别人受伤及其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不是因工作或没有单位领导的同意的均由个人负责。

6、对工伤的认定难以做出决定的,报请劳动行政仲裁部门认定。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