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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引进领军人才规定

市区引进领军人才规定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升经济社会各领域竞争能力,增强发展后劲,带动我市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根据需要大力引进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应具备的条件

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是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能够破解制约支柱产业发展和提升民生质量等关键领域难题,具有自主创新创业能力、业绩突出,能够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围绕我市对高层次领军人才的需求,利用3年时间重点引进一批在省内外经济建设、公共事业等领域领先的市(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学科技术带头人,拥有较好应用价值的专利、发明、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专家。

二、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应享受的待遇

(一)符合上述条件人员,一经考核合格,在职者将正式落编调入我市,退休者采用合同制管理,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引进的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在聘用期间,实行年薪制,每人年薪10—20万元,具体年薪额度将根据行业人才急需程度确定,由用人单位报市引进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引才领导小组)批准。现有人才能力和工作成效达到引进人才水准的,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评鉴后报市引才领导小组审定批准享受同等待遇,列入市财政开支。

(三)用人单位对引进的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对到工作5年以上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住房补贴5万元;对到短期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临时住房和其它有关费用。

(四)对引进的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开展科研项目所需的启动资金,由用人单位在科研经费中解决,或优先向有关部门申请科研专项经费。根据申报项目急需情况,从宽确定项目启动经费标准,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部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五)引进的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配偶工作根据个人意愿随调随迁,子女入学从优解决。

(六)引进的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贡献突出的可按有关规定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受评聘岗位职数的限制。

(七)对引进的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均实行聘用制,并根据国家规定,由单位统一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标准办理各种保险事宜。

三、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的管理和服务

(一)人事部门要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引进手续、落户等一站式服务,做好安家补助费、工资发放、职称评审等各项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人事部门要切实发挥在引进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工作中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作用,充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做好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做好跟踪问效,及时掌握情况,为发挥引进人才作用创造良好环境,解决好各类实际问题,让人才无后顾之忧。

(三)用人单位在执行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过程中,要强化动态管理,制定年度业绩考核标准,建立人才业绩档案,搞好业绩测评,完善人才待遇与工作能力、工作量和实际贡献挂钩的机制,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要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领军作用,利用5年时间带出一批科研、技术人才队伍。对引进的人才要严格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对达不到工作目标要求,发挥作用不理想,不能起到领军作用的人才,经双方同意及时调整到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工作,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同工同酬;对不能发挥作用,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四、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的具体办法

(一)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人事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用人单位是引进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的主体,今后每年3月1日前要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引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引进人才需求申请,并提交引进急需高层次领军人才的具体方案,明确引进人才的岗位、数量和条件。经市招聘引进人才领导小组审定后,招聘方案,实施招聘工作。

(三)用人单位招聘引进人才要组建招聘人才专家评鉴委员会,对报名人才进行考评鉴定,评鉴委员会主要由市纪律监察部门、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本行业专家、用人单位领导组成。评鉴结果上报市引才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决定,并确定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标准。